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物权归属与流转合同效力问题探究

来源 :南昌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ishangliun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是根据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原则依法改建而成,由于我国《人民防空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没有明确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物权归属,加之,理论上对该问题的认识也存在分歧,导致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频繁发生。司法实践中对于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所有权人的认定存在四种情况:不正面回应、所有权人为国家、所有权人为开发商、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除去未正面回应的情况,在案例样本中多数法院偏向于将国家认定为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人。结合司法实践与学理上的观点,从国防资产、缴纳易地建设费和保障其防空效能充分发挥的角度来看,将该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人认定为国家是最佳选择。《人民防空法》只规定投资者享有住宅小区人防车位平时使用权,没有进一步规定投资者为何人。在实务中,法院对于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投资者的认定存在两种情况:投资者为开发商;投资者为小区业主。对于投资者的认定标准也存在三种情况:直接默认开发商为投资者;建设费用是否由建设单位筹措;该人防车位的建设成本与建筑面积是否分摊。其中绝大部分法院将投资者认定为开发商,但这种压倒性的偏向是法院判定投资者的标准不一致及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导致的,从保护小区业主法定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分阶段认定该人防车位投资者:由社会投资建成的住宅小区人防车位在商品房没有销售给小区业主之前,开发商为投资者;当小区业主购买了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后,全体小区业主为投资者;当小区业主购买了开发商销售的商品房后,开发商有证据证明建设小区人防车位的资金成本没有计算入商品房的交易价格中,开发商为投资者。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亦没有对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流转合同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且理论上对该问题的认识也存在分歧,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三种认识:合同有效、合同无效、合同部分有效,其中绝大多数法院将住宅小区人防车位流转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结合司法实践与学理上的观点,依照“物债区分”原则,只要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合同即为有效合同。为了实现司法实务中关于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物权归属与流转合同效力法律纠纷的“同案同判”,在理念上统一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物权归属与流转合同效力认识是基础;及时明确住宅小区人防车位物权归属和流转合同效力相关立法规定是关键;当然,在立法还处于待完善的过渡阶段,通过出台指导性案例的方式统一裁判规则也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
其他文献
模因论是一种解释文化进化规律的新理论,为许多领域的研究提供崭新视角,其中也包括文学影视作品名的翻译领域。本文以俄罗斯文学影视作品名为研究对象,以模因论为理论指导,认
青光眼术中丝裂霉素C等抗代谢药物的联合使用可能因抑制结膜下成纤维细胞的增生,使术眼长期处于低眼压的水平,导致视力下降、黄斑病变等一系列并发症。本文报道了1例青光眼滤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往往与特定的海洋灾难事故的发生相关。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为我们提供了检视现行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国际法的机会。尽管现行国际法规定了国家的海洋环境保护义
劣质的或者抗震功能不达标的桥梁会在地震来袭时倒塌过快,所将对人民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和对国家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所以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必须要加强对
房屋建筑工程与业主的生活密切相关,保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对提高业主的使用体验,保障业主的权益意义重大.然而受多种因素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时常出现裂缝、渗水等质量通病,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