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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类的案件有愈演愈烈之势。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随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案情日渐复杂,利用虚假恐怖信息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刑法相关详细规定的缺失以及刑法理论研究的不足,司法中对本类犯罪定性不一,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本类犯罪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敲诈勒索罪或者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以及是否属于想象竞合犯的问题。笔者以张某利用虚假“诈弹”消息勒索案为切入点,结合对争议罪名的相关法理分析,以此种行为的行为特征与争议罪名客观方面对比为据,指出此类行为在不同情况下应当如何定性。本论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介绍。该部分按顺序分别介绍了案由、案情简介、案件争议及分歧意见、案件焦点。第二部分,法理分析。本部分通过对本案争议观点所涉及的罪名的相关问题分析,得到以虚假“诈弹”敲诈勒索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的结论。首先,笔者通过对争议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对比,辨析争议罪名的区别;其次,根据对相关学说的解读和评析,理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概念的内涵,分析在不同情况下编造“诈弹”信息勒索行为是否属于“其他危险行为”以及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再次,立足于敲诈勒索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两罪的犯罪构成中疑难问题的分析,讨论利用虚假“诈弹”勒索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最后,笔者认为以虚假的“诈弹”敲诈受害人的行为的罪数形态是想象的一罪,应从一重处断。第三部分,本案研究结论。依据对利用“诈弹”勒索行为的法理分析,笔者排除在未造成踩踏等严重事故情况下张某以虚假“诈弹”进行勒索行为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认为张某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第四部分,启示。本部分是笔者分别在立法完善以及司法策略方面提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