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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并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就曝光招行、工行员工泄露出售客户信息,致使客户损失近3000万元的报道。个人信息作为现代社会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无论是政府机关通过掌握个人信息从而制定各种方针政策,还是商业机构通过掌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预测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进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掌握、存储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的一大特征。而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收集和处理各种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信息收集和传输变得异常的简单和便捷。由于个人信息蕴含极大的利益,因而,通过各种渠道搜集、贩卖个人信息,从中牟利的案例层出不穷,严重威胁到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正是认识到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许多国家制定或正在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由于个人信息所蕴含的人格利益乃至财产利益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点,因此,本文在民法的视野下,运用概念法学的方法,从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出发,界定了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与区别,论证了个人信息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其次,通过研究我国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现状及在司法实践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考察了国际组织、境外国家及地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从中得到启示,继而在文章的最后部分对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制度提出具体的对策措施。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个人信息进行民法保护的理论基础及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详细论证,通过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提出在我国确立个人信息权这一具体的人格权构想并从民法的理论角度论证其可行性,强调在保护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同时要突出保护个人信息所蕴含的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