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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近些年来,海洋生态损害事故频发,对海洋生态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有些甚至是不可逆的,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因为法律的缺失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导致海洋生态损害赔偿问题也逐渐地引发人们的关注,海洋生态损害作为一种新型损害,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只有不断地完善立法,才能更好的保护海洋生态。本文以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国内立法进行分析,找出法律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并借鉴了国外的相关立法情况,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对海洋生态损害的概念进行了概述,并简要阐述了当前我国关于海洋生态损害的立法情况。通过将海洋环境损害与海洋生态损害的概念进行对比,明确了海洋生态损害的要义及其行为类型和特点。本文第二部分主要针对我国生态损害法律制度中一些关键问题的进行了分析,针对索赔主体、损害的界定等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存在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索赔主体问题中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索赔主体和社会团体、公民作为索赔主体的资格。损害的界定的问题主要包括,损害范围的界定、鉴定机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欧盟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了对我国完善立法的启示。本文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海洋生态损害制度中的关键问题提出了制度设计,分别是明确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问题、明确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鉴定问题以及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对于国家行政机关索赔主体资格的制度,分别从权利来源的路径和分配权利角度进行了设计。针对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鉴定,提出了建设第三方鉴定机构和生态等值分析方法在损害评估当中的全面运用。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完善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相关法律制度,唤起公众保护海洋生态利益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