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侦查协作是堵截、查获犯罪嫌疑人,缉捕逃犯,查获赃物罪证,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一种有力的侦查措施。公安机关的侦查协作,是指在侦查工作中异地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之间,或者是公安机关与有侦查权的其他有关机关或部门之间,互相支援,互通情报,通力合作,协同作战的一种有效的侦查办案形式。侦查协作的目的是维护国家整体秩序、打击刑事犯罪、节约侦查资源,具有刑事诉讼的性质。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刑事犯罪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特点。根据当前犯罪的智能化、动态化、技术化、现代化,犯罪分子跨区域作案、流动作案的态势,以及公安机关侦查所受的管辖权的限制,侦查协作是我国公安机关侦查部门优化侦查资源、提高侦查效益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公安机关的侦查协作制度是由我国的侦查模式决定的。因此通过对我国公安机关侦查协作制度的一般分析,包括侦查协作制度的概念特征、侦查协作的分类及内容、侦查协作的主体、侦查协作主体的法律责任等,对我国国内和国际侦察协助制度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研究,进而探索完善路径,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目前我国侦查协作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侦查协作受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制约。我国一部分省市建立了侦查协作区;内地与港澳台开展了多方面的侦查协作;自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后,开展了广泛的国际侦查合作,并与50多个国家建立了协作的协议和条约,向多个国家派出了警务联络官。但我国侦查协作存在立法方面不足、侦查协作法律监督存在不足、侦查协作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不足等情况,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首先,完善侦查协作的立法,侦查协作的具体规定,侦查协作主体的责任义务、侦查协作的期限、责任追究制度方面不应只体现在办案程序、法律附则当中,在基本的实体法律或者程序法中应有明确的规定。其次,侦查协作的法律监督制度,按照“权利制约权力”的要求用法律监督侦查协作的运行,完善与侦查协作中侦查权利同步的法律监督。第三,完善侦查协作中的管理制度,侦查协作开展过程中,侦查部门应该独立行使侦查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涉。同时,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开展更多的双边多边国际警务合作,拓宽国际警务合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