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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法治社会刑法区别于人治社会刑法的重要标志。现代刑法学者将罪刑法定原则经典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1997年《刑法》第3条的规定使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得到确认,实现了罪刑法定主义的立法化。然而,相较于立法化,实现罪刑法定主义的司法化更为重要,因为如果罪刑法定主义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加以贯彻,罪刑法定主义的规定只不过是一句空话而已。因此,本文讨论的正是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执行的问题,即罪刑法定司法化问题。本文将着重以刑事审判实践为切入点,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在当前司法实践运用中所面临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所在,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设性对策。全文除引言外共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从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入手,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涵义和内容要求,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进行了阐述。随着刑事司法理论的不断发展,相对罪刑法定主义(实质侧面)逐渐取代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形式侧面)成为各国刑法改革的主流。我国1997年《刑法》第3条的规定,标志着在我国实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第二部分对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行考察,指出司法判决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同案不同判、同案不同罚的现象。提出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原因,认为主要原因在于立法缺陷、司法解释不当、司法制度不完善、社会舆论左右司法判决、法官素质不高等方面。第三部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践行提出基本思路。认为,首先要转变司法观念,树立现代刑事司法法治理念,当不使用刑罚,而用其他手段也能达到实现保护社会和个人法益的目的时,应当放弃使用刑罚的手段。其次要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技术,规范刑事司法解释,提高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质与量。最后要改善司法运行环境,推动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统一领导,积极探索与行政划区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实现司法独立;提高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营造和谐的媒体监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