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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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田永案”开始,学位授予程序及其司法审查的问题逐渐被学界所关注,但大多都围绕着“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问题而展开讨论。实际上,高校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主体,集行政权力与学术自由权于一身,因此学位授予程序的内涵及其属性也具备一定特殊性,对学位授予程序的司法审查也由此不同。对学位授予程序的性质可以根据学位授予行为或学位授予权的性质定义,将其看作是行使行政权的行政程序与行使学术自由权的其他一般法律程序的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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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田永案”开始,学位授予程序及其司法审查的问题逐渐被学界所关注,但大多都围绕着“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问题而展开讨论。实际上,高校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主体,集行政权力与学术自由权于一身,因此学位授予程序的内涵及其属性也具备一定特殊性,对学位授予程序的司法审查也由此不同。对学位授予程序的性质可以根据学位授予行为或学位授予权的性质定义,将其看作是行使行政权的行政程序与行使学术自由权的其他一般法律程序的综合。作为行政程序的学位授予程序,法院对其司法审查对象、审查强度、审查标准及审查结果都能参考行政程序的规定得出;而考虑到学位授予程序兼具行使学术自由权的其他一般法律程序的性质,法院的司法审查也需区别于行政程序,给予学术自由权行使的空间。在明确学位授予程序的属性后,可以确定司法审查时的范围,除了对符合行政程序的四种要素进行审查外,具体还包括对学位授予程序中各阶段参与主体、议事规则的审查。在严格性的程序合法标准与裁量性的程序正当标准下,法院会根据情况做出撤销重作判决、确认违法判决以及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现阶段对学位授予程序司法审查还存在很多不足:现有的关于学位授予程序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2021年3月的《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才将讨论多年的学位授予程序立法提上日程,很多程序规范都处在修订的状态下。在审查强度上,法院顾忌高校享有的自治权,对学位授予程序中的内部行政程序和时限问题审查力度不够,学位授予程序中的学术自由权与法院的司法权难以平衡。在审查标准和审查结果上,对“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认定不统一,对“程序轻微违法”的适用缺位,对构成“程序瑕疵”的问题缺乏有效指正。对于学位授予程序司法审查中的审查强度,首先法院应当将学位授予程序中的内部程序区别于普通的内部行政程序,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加强对论文答辩环节程序合法性与正当性审查,重点关注学位授予程序中学位申请者知情权的保障。其次,要提高对时限的审查意识,可以参考《行政许可法》中对各环节时限的规定,并结合学位授予单位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审查。最后,要控制司法权适当介入专家评审环节,既要为高校学术自由权的行使给予尊重,避免在审查结果中破坏学术自治尊让原则,也要确保让专家评审程序为最终评审结果的公正性所服务。在审查结果上,可以考虑将“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应当统一认定为“滥用程序权”,适当细化“程序轻微违法”的认定,对学位授予程序中的“程序瑕疵”可以采取行政内部自纠与司法督促并用的形式来规范程序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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