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内地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适用法律研究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oshigr32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论文主导方向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具有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可保障仲裁程序的合法化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本论文旨在从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适用法律的角度研究国内与香港的仲裁制度,从而分析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方面与国际接轨的空间。第一章会了解两地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二章则进一步研究法律适用的问题。第三章会回顾内地《仲裁法》经过十年的实践后,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鼓励仲裁发展的前提下,如何迈向国际化。第一、二章在沦文中已详载,不再赘述。本摘要主要集中论文第三章有关内地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发展方向。  内地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发展方向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许是仲裁比较诉讼更能提供一个高度灵活的争议解决机制。因此,修改《仲裁法》应以此原则为指导方向,尽量减少法院的干预,采用支持仲裁原则,提高工作效率,分阶段消除国内仲裁及涉外仲裁的分别,使我国仲裁法律逐步迈向国际化。  二、瑕痴仲裁协议补救机制  仲裁协议的瑕疵,主要体现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够明确、仲裁事项不具体等。建议修改《仲裁法》第1及20条,赋予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可决定仲裁委员会及请求仲裁的意思,而决定的方法则采用“支持仲裁”原则,使仲裁协议不因而无效,及减少法院的干预。  (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不明确  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主要包括:(1)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2)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关;(3)订明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而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有别于订明的仲裁规则的;及(4)指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对第一种情况,建议当事人可任择其一。至于第二种情况,建议如约定地点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的,则选该仲裁委员;如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的,可任择其一,体现“行为优先”原则。至于第三及第四种情况,可考虑于《仲裁法》内引入仲裁委员会示范仲裁条款,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就选定仲裁委员会方面的司法审查。  (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  不明碓仲裁的意思表示包括: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可提交仲裁,也可提交诉讼;二是在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同时,又规定就裁决可向法院或另一仲裁机构上诉。这两种情况都表达了仲裁的意愿,应按“行为优先”原则,由先受理的机构作为纠纷的解决机关。  三、临时仲裁  内地《仲裁法》只承认机构仲裁的做法,与国际上普遍认可临时仲裁的惯例有很大差别。临时仲裁可以减少仲裁费用以及简化由于机构仲裁所带来的不必要复杂的程序。而且,我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据此,可能出现:同一个临事仲裁协议,一方在境外提起仲裁,该地区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并作出仲裁裁决,及在我国法院执行。但当事人在境内申请仲裁,则认定协议无效,从而失去到境外执行的可能。  可是,以目前的国内社会意识及整体仲裁发展水平,开放管制确有一定风险。但继续禁止也会使内地失去大额市场。就国际商事仲裁而言,建议承认临事仲裁,但有关当事人的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必须均为《纽约公约》的成员,而且其本国或者本地区法律也不禁止临事仲裁。长远而言,应逐步允许国内仲裁的当事人选择机构名册以外的人作仲裁员,由机构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名册以外的人选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  所谓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仍然是可以与主合同的其它条款分离而独立存在的,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撤销而失效。内地《仲裁法》已确认了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规定主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1.管理辖权/管辖权  有关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菅辖的认定,应依国际通例,采纳菅辖权/管辖权(competence/competence)原则,由仲裁庭自行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和自己的管辖权,而不是按《仲裁法》的现行规定,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决定。  2.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根据独立性原则,合同的内容应不会因主体改变而变更,新的主体应受原合同中条款(包括仲裁条款)约束。建议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如一方在订立合同后将其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仲裁条款对受让方和合同的其它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转让方、受让方及该合同的其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主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未生效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所谓合同未生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即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但因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该被确认为无效。笔者认为,如果合同主体具有一般的签约能力,即使缺乏在签订某一具体合同上的特殊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应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或者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取决于合同违法的内容是否涉及仲裁条款。如果祇是涉及主合同违法而不涉及仲裁条款本身的违法,则应当认定仲裁条款是有效的。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是有效的,因为即使主合同是以欺诈、胁迫等方式签订的,但仲裁条款并不能被认定为就是欺诈、胁迫的,毕竟仲裁条款具有独立与主合同而存在的特性。两个《意见稿》对主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未生效的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了肯定。
其他文献
配电自动化是当前国内外电力行业前沿技术之一,特别是电力走向市场和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逐步开发建设配电自动化系统(指广义的配电自动化系统,它包括实时监控的DA和基
本文研究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章全民公决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全民公决是指在某个国家或特定地区内,享有投票权的人民全体就本国或本地区内的、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进行直
生活作风反映着一个党员干部日常生活的人格精神和道德品质。人民群众看党的作风好不好,往往是从身边党员干部日常生活中一点一滴的小事来认识和评判的。因此,党员干部的生活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
在一个由实力不等的国家组成的同盟中,其他成员国能否影响盟主的决策?如果能,为什么?具体是怎样影响的?盟国之间的关系是现实主义赤裸裸的权力关系,还是温情脉脉的互助关系,抑或是两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生活方式、生活情趣虽然是一个人外在的行为表现,反映的却是其对人生、对事业的态
虽说防患未然,但百密尚有一疏。近年来,山西潞安集团公司本着“筑牢最后一道防线”的理念,从防万一的角度,联合研发、建立健全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以防发生事故后,能够—
杂交水稻拔节初期和齐穗期各喷施 1次 10 0mg L浓度的蛋氨酸能缩短植株基部 1~ 3节间总长度 ,并能提高结实率、增加千粒重而极显著增产 ,具有明显的抗倒、增产效应 The resul
君主专制主义官僚政治是中国传统政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在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下,君主和官僚集团基于共同的利益而相互依存,但同时也因为各自利益的差异而不乏矛盾冲突。于是,君主通
导致矿工伤亡的主要原因,是事故后煤矿井下形成的高温、缺氧环境和有毒有害气体。常村煤矿构筑的新型安全防护体系,可提供井下紧急避险,可准确定位井下人员,可保事故后通信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