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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至2005年,我国建筑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1.3%,占到GDP的7%左右,建筑业从业人数占到全社会从业人数的5.2%以上,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2004年末,我国建筑业就业人数达到3270.34万人,占全部二、三产业就业人数的10.6%。其中,建筑业企业2791.43万人,非建筑行业的建筑业产业活动单位17.27万人,建筑业个体经营户461.64万人,在建筑业所有就业人数中农民工占80%以上。“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概念,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农民工这一充满生命力的新生事物,是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重要标志,是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巨大力量。农民工因为自身的受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等原因决定了他们大多从事的是最苦、最累、最危险的工作。他们大多数从事的行业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风险行业,大都是农民工密集的行业,也是农民工干得最苦,死伤率最高的行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待遇普遍缺失。由于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城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伤残医治赔偿困难。农民工面临巨大劳动安全风险,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在全国实施。改变了过去只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和一些国有企业的职工才能享受工伤待遇的状况,将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并第一次明确的将农民工涵盖在保险范围内,为农民工工伤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工伤保险条例》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各种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致使在建筑业这样人员流动性很大的行业推广难度较大,工伤保险没有达到全面覆盖的目的。很多农民工被排除在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内,无法维护工伤后应得的合法权益。各个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建筑行业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时做了各种有益的尝试,制订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努力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但是这仅仅是地方上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同时也存在着其局限性的地方。因此我们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制订一个适应建筑行业特点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补充完善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