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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一种独特而又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民众追求和谐自然秩序与儒家和合思想的选择。脱胎于调解的法院调解制度,发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边区的司法创新——“马锡五审判方式”,其在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轨迹之后,以便民、简易、低耗等优点更加适应我国转型时期利益纠纷多元化、复杂化的社会环境。近年来随着“能动大司法”掀起的调解热,学界对法院调解制度展开了激烈地讨论。本文主要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考察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文化、政治基础,比较分析国外相关制度的优缺点,从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剖析我国现有法院调解制度,继而提出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建议。“任何制度的设立与健康存续都需要理论内核的强力支撑”。1对法院调解制度地研究亦要从其理论内核入手,考察该理论内核的时代烙印,剖析暗含在理论内核中的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社会元素。本文在简要阐述法院调解制度的基本理论后,采用历史考察的方法,追溯法院调解制度的起源,寻找其发展轨迹,研究其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文化、政治基础,从中分离出法院调解制度存续的合理性与值得创新和改革的不足之处。我国的调解制度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西方国家在改革他们的纠纷解决方式时借鉴我国的“东方经验”,在民商事领域,有的甚至在刑事领域,尝试借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虽然我国创造了调解这一“东方经验”,但不可否认的是如今的西方国家,乃至东方国家的日本,还有我国的台湾地区,在调解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方面已经有许多经验值得我国学习。本文在考察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法院调解制度后,比较分析它们的优缺点,从中找到适合我国借鉴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本文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分析和讨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现状,认真审视和反思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思考适合我国国情的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之路。本文认为,在立法上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值得探讨:首先是“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调解要求有悖法院调解制度的灵活性原则;其次是对法院调解的自愿性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设计;第三是有关法院调解的保密性规定尚不完善;第四是缺乏对法院调解时限和次数的限定;最后是未规范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则主要是法院对法官的考核标准设置不合理,主持调解的调解员选择面狭窄。对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学界提出了很多改革方案,如改“调审合一”为“调审分离”模式。笔者认为应该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设置保障自愿原则贯彻施行的配套机制,然后再循序渐进的改革相关制度,以达到既能适应我国现有司法现状,又能避免“强行调解”侵犯当事人自主权的情况泛滥。同时确立保密原则,限定法院调解的次数和时间,改革诉讼收费制度等多个方面完善现有的法院调解制度的立法体系。再在司法实践中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标准,扩大法院调解中调解人员的选择范围,提高调解结果的民主性和可接受性,确保法院调解制度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