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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责任不仅是民主政治、法治和德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加强政府责任建设是适应新形势下行政改革、改变和提升政府形象的必然选择。治理理论的兴起赋予我国政府责任新的时代命题。公共治理理论摒弃了传统公共行政下政府的垄断和强制性质,充分挖掘政府以外的各种管理力量和统治工具的潜力,并重视网络结构中各种组织之间平等对话的系统合作关系,从而实现“善治”。这就对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责任体系提出了重大挑战,政府开始从大包大揽的“无限责任”向承担合作治理的“有限责任”进行转变。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多个治理主体的存在就意味着多元的利益诉求及价值目标、意味着治理领域各组织边界的交互渗透及由此出现的权责界限模糊问题。尤其是政府因其拥有着更多的权威基础和资源而作为最主要的治理主体,要重新定位自己在合作治理中的责任以弥补治理可能带来的缺位和低效。因此,明确治理背景下政府的责任对于解决权责界限模糊导致的“治理失灵”十分重要。本文即是以治理理论为视角来研究我国政府在新环境下的责任问题。首先,阐释了治理理论的兴起和治理背景下的政府责任。治理理论强调多种社会力量以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主张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合作治理的模式。在合作治理中,政府、私人企业及公民团体都承担着不同的治理责任,但是由于政府代表着最普遍的公共利益,政府必须在三者之间承担起主导责任。治理视野下的政府责任即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在多中心权威的有效合作下维持社会秩序,满足公众和社会需求,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次,对我国政府由“无限责任”向合作治理的“有限责任”的转变及合作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再次,针对合作治理中的责任模糊问题,从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各自的特点出发,指出了政府在不同的领域所应承担的责任。最后,从观念建设和制度建设两方面提出了治理背景下完善我国政府责任体系的路径选择,其中包括树立有限政府理念,承认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度、责任监督机制及政府问责制保障政府责任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