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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诸多醉驾致死的恶性案件,引发公众对该类高危驾驶行为的关注和恐慌。由于该类行为性质恶劣,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给社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设置了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车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可谓是众望所归。本文主要对醉驾入刑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从风险社会下为什么醉驾行为与日俱增,到学术界对醉驾入刑是否必要的争论,最后到对我国目前醉驾入刑的存在的问题和立法建议。首先为风险社会下醉酒驾车行为日益增多的必然性分析。从概念着手,归纳醉酒驾驶行为的特征,并根据特征界定其类型与范围;分析高危驾驶行为频频发生且屡禁不止的原因,即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的急剧分化、不同社会力量的角逐、社会规范的片段化、新社会要素的不断生成、这些新要素与旧社会要素不断尖锐对立和冲突,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巨大张力的积蓄,使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摇摆不定;各种发展潜能和发展方向的共存导致基本的社会安排难以定型,人们的压力越来越大。通过分析原因以便能提出更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从而有效规制高危驾驶行为。然后分析现状,指出我国目前醉驾引发交通事故的具体现状,并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其次是各个国家对醉驾问题的刑法规制情况。包括欧美地区、亚洲地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我国对醉酒驾车法律规定的历史进程,以及对醉驾入刑合理性的分析:即醉酒驾驶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而且频发的具有极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不是某些地区、某些人的个别行为。当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已经普遍性的存在时,刑法就有必要及时的将该种行为单独列出,归为犯罪,并且给予单独的罪名。在我国民众看来,犯罪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另百姓深恶痛绝的行为,所以将某一广泛存在的且危害性极大的行为定为犯罪,是十分必要的。如此一来,刑法将对醉酒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大,打击的范围也更精准,更有利于规制醉酒驾驶行为。再次为关于醉驾行为可罚性的学理探讨。包括对醉酒驾车者主观罪过状态的分析,以及从原因自由理论来分析醉酒驾车的可罚性,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我们对醉酒驾车进行刑事归责提供了一个新域境。将我们从对醉酒驾车行为本身的关注,拓延到了醉酒驾车的原因设定行为,避免了将二者割裂开来。对醉酒者,不能单纯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当时来分析其责任能力、犯罪主观要件是否存在。还要考虑醉酒前的责任能力、状态和犯罪行为及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还包括醉驾入刑的学理争论。即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学者认为现有法律足以对醉酒驾车进行有效规制了,醉驾入刑无疑是顺应了“重刑主义”,是与刑法谦抑性相矛盾的。肯定说则认为醉驾入刑符合社会潮流,我国每一次的刑法修正案的启动都是有特定的原因的,都直接和社会矛盾的发展和涌现有着直接的联系,一旦其他法律规范无法控制这些矛盾,就必须用刑法介入来进行控制,而且,我国刑法属于严而不厉的结构,所以,我们要审时度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与刑法谦抑性本质并不矛盾。最后是对我国醉驾入刑问题完善的建议。主要包括醉驾入刑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的立法建议。我国法律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刚刚起步,只停留在一个初级层面上,很多地方有待于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