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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国内、国际旅游人次逐年激增,每年都会签订大量的旅游合同,旅游纠纷时有发生,所以对于旅游合同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所称的旅游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旅行社和游客之间,也包括旅行社、宾馆酒店、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所签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狭义的旅游合同是指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支付一定的旅游费用,旅行社提供给旅游者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各项旅游服务的协议。本文是从狭义的角度加以分析。根据旅游行业的经营特点,我认为旅游合同的性质是整体性服务合同。这有别于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有单独列为有名合同的必要。本文论述重点是旅游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一些基本问题。首先,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推定原则。这与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瑕疵担保责任有别。因为根据旅游行业的经营特点,很多破坏旅游活动正常进行的事件是旅行社无法控制和预料的,如果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对旅行社显失公平。其次,由于旅行社违约而导致旅游者受到损害,旅行社应该承担的赔偿范围本文用图表的形式加以全面展示,其中也包含了对加害给付的分析和研究。对于旅游者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双倍赔偿请求之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再次,对于旅游合同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进行了专门的论述,我认为旅游合同中的非财产损害应该给予赔偿。旅游合同自身独有的特点决定了旅游合同最终目的是寻求旅游过程中的愉悦,这是旅游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根本之处,无论是根据合理预见规则还是规范目的说理论都应该给予赔偿,不能以违约不赔偿非财产性损害为由予以拒绝。德国和台湾规定的时间浪费赔偿请求权也应纳入非财产损害赔偿之中,不必单独提出。最后简单分析了旅游辅助人对于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影响,我认为旅游辅助人的过错应该视为旅行社的过错,由旅行社先行对旅游者给予赔偿。而旅行社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第三方原因及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