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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件、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案件、著名歌唱家之子李天一强奸案以及各种层出不穷报道出来的校园霸凌事件。这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中有的是未成年作为主动实施犯罪者,有的则是犯罪事件的受害者,一经报道便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其中有关未成年人主动犯罪的案件更是引起社会大众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展开如火如荼的讨论。我国当前在少年司法制度方面都取得了不错的进展。1984年在上海长宁区法院诞生了第一个少年法庭,而后在全国法院系统建立的少年法庭逐渐增多。但是少年司法在保护少年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理论研究、立法规范和组织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不足。建立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还需要我们积极的探索和付出艰苦的努力。基于此,本文认为对开创少年司法与成人司法相区隔之先河的美国少年司法制度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1899年美国在芝加哥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自此开创了少年司法与成人司法相区隔的先河,将少年司法系统从传统的刑事司法系统中分离出来。基于少年在心理和生理方面的特点,强调对少年犯罪的个别化处理,少年司法有其独立的程序和法律理念,构成了美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深远地影响着其他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从美国少年司法的发展历程和事件中可以分析出其少年司法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历了从保护到严惩再到保护与严惩的折中。究其原因不外乎社会环境的变化导致的少年犯罪形势的恶化以及医学、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青少年犯罪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正是因为这些客观变化,导致了美国在对待少年司法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同的司法理念,而司法理念的变迁更是直接影响了少年司法制度的变化。美国最初在“儿童利益最大化”、“国家亲权”的理念影响下,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针对未成年人同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不同而实施福利型司法政策。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以及人口的增长,美国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公众对少年犯的政策理念发生变化,“严罚”理念开始贯彻在少年司法制度中,“行为——责任”即是少年犯罪认定的线性标准。然而,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88年对汤姆逊诉俄克拉荷马州(Thompson v.Oklahoma)一案以及2004年洛普诉西蒙斯(Roper v.Simmons)一案的判决中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可以看出美国少年司法理念在福利政策与严罚政策中的折中,从而在制度上采取了平衡与恢复性司法。鉴于此,本文在研究和分析美国少年司法理念的变迁以及导致理念变迁的原因和不同理念下美国少年司法所采取的制度和程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以期帮助我们在借鉴的基础上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