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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内外法学界非常关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等侵权责任问题,网络服务商作为一种新兴的主体在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时究竟如何承担责任得到了广泛地关注,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与基础是理清不同的网络服务主体应分别适用什么归责原则。各国对此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且提出了一些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美国、欧洲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予以了相对明确地规定。我国立法机构和司法部门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也十分重视,但客观上还是远远不够的。本文主要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归责原则问题的研究,意在明确网络服务商的分类,并在此基础上梳理和理清不同网络服务商的侵犯著作权时适用的归责原则,且对我国的相关制度及法律规定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看法,为我国将来制订版权法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本文主要采用了价值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与立法比较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在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中,侵权人的权益同样重要。因此,归责原则的确定,同样存在利益均衡的问题。同时,切入案例,通过案例分析揭示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使僵硬的理论活跃起来,有助于对论题的深入研究。在我国现阶段,有关网络著作权的立法还缺乏体系性,也过于粗糙,移植国外的先进立法和成熟理论是必不可少的。因此,通过对各主要国家的立法及国际上相关条约的比较分析,学习借鉴,选择并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全文大致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理论基础、比较法研究、我国的相关理论及法律规定、立法建议。通过对于网络服务商的分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比较法研究,结合我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归责原则的规定,分析立法漏洞与不足。借鉴国外优秀立法与相关制度,提出未来立法的可行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