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然而中国自古就深受“法不入家门”、“家丑不可外扬”等思想观念的影响,法律更多的注重家庭作为一个整体与外部关系的调整,忽视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内部关系的利益平衡,所以,婚姻家庭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也就因具有“夫妻”这一特殊身份而获得了“豁免”。20世纪以来,民主运动、女权运动蓬勃兴起,男女平等、人格独立、夫妻别体主义等观念深入人心,促使人们开始正视婚姻家庭领域中客观存在着的违法行为。因此,为了切实维护作为平等主体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稳定,有必要将民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引入婚姻家庭领域凸显其重要性。我国2001年修改婚姻法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首次在婚姻家庭法中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因该制度自身存在诸多的不完善(如损害赔偿的法定原因范围太窄等),未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之该制度仅为婚姻家庭中损害赔偿的一种类型,不足以涵盖婚姻法中所有的损害赔偿。在法制日益健全、人们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因家庭暴力等婚内侵权行为,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当事人一方诉请损害赔偿的案件已屡见不鲜,然而现有法律规定却不足以对受害人进行有效救济。生活召唤着立法。因此,完善我国婚姻法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该篇硕士论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以及法律社会学等方法,以“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为题,试图从整体上、宏观上完善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全文除结语外共分四个部分:引言,阐明了笔者写作的目的与意义;一、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该部分作者主要论述了损害赔偿制度的补偿功能、制裁功能和教育预防功能;二、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该部分主要论证了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时的具体适用,并在借鉴国外或地区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三、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该部分作者主要论述了一般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内侵权及离婚时的具体表现,并提出其特有的属性;四、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则,在该部分笔者结合婚姻家庭自身的特殊性,从损害赔偿关系当事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方式阐述了损害赔偿制度在婚姻家庭法中的适用规则。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民法损害赔偿一般原理运用到婚姻法中,并考虑婚姻家庭自身的特性,从宏观上着眼,完善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制度,这样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而且能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