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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经成为一国发展的制高点,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鉴于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各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以此激发更多的创造与知识。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很难保持自己独立的品格,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影响了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此外,发达国家凭借在知识产权中的强势地位试图左右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企图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获得更多的利益。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是一种可以带来巨额利润的财产,因而知识产权也日益为违法犯罪分子所关注,而知识产权自身的一些特征使得知识产权较之有形财产权更容易受到侵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因而各国纷纷加强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也同样加大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然而,我们不能盲目沉醉于制度建设上的成就,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很大程度是在外力的作用下所形成的,这使得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很少具有自己独立的品格。另一方面还要看到,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所完成的,而发达国家用了近二百年的时间,这至少表明了,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们虽然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设,但内在的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建设上还有许多不足。比较是知识产权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方法,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许多制度都是通过比较研究而建立的,有的甚至是直接移植过来的。但鉴于上述情况的分析,本论文虽然以比较为主要的研究方法,但在分析国外知识产权制度中新的、先进性因素的同时,更注意这些因素是否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不仅注重法学体系内部和谐性的研究,更注重法学之外因素,特别是国家利益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该论文另一创新之处在于体系上不落窠臼,当前我国学者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研究多是从犯罪对象角度分类进行,本论文注重从传统刑法研究的角度进行,即从犯罪构成要件这一角度进行。本论文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进行了多层次的分析,并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选择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结合国外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对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不足。第三部分阐述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刑罚设计及程序,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中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建议,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不能一味以发达国家的标准是求,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树立自己的品格,同时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中注重非法学因素对法律制度建设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