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犯罪是在行政管理方面满足国家需要,而由法律规定的犯罪。在行政刑法上,行政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即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行政犯罪的行政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行政法规、规章,由相应行政机关确认的违法性;行政犯罪的刑事违法性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自身具有极高的社会危险性,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经刑事司法机关确认的违法性。我国法律体系下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第一章对于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理论进行了简要的分析,阐述了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的关系。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虽然性质各异,但是,两者区别并非绝对的。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理论逻辑关系。在行政犯罪中,行政违法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体现在立法内容的前提性及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性上。刑事违法性是行政违法性在行政犯罪中的的本质体现。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引导下实现协调统一第二章在分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立法现状与执法现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犯罪的双重违法性判定有着完整的立法体系。对行政犯罪进行追诉的过程中,双重违法性关系在的实务操作上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双重违法性关系的冲突问题又是不可回避的问题。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实践中有以行政违法性认定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违法性审查的情况;其次,以行政违法性认定取代刑事违法性审查亦存在;再次,存在着以刑事违法性认定替代行政违法性认定的现象;最后,双重违法性在立法和实践中衔接不顺畅。第三章旨在对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危害及其原因作进一步的分析,以为该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可行的方案。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冲突导致“以罚代刑”现象层出不穷。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立法和司法衔接不畅导致刑法不断修正,社会控制乏力,重刑主义抬头。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冲突的存在,影响了刑法谦抑主义的贯彻,对于法治国的建设与国民权利的保障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双重违法性关系冲突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可能由立法规定不明确所导致,也有执法上以及监督体制不完善方面的原因。第四章旨在对行政违法性与刑事性违法关系的改善提出建议。对于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冲突原因的分析,旨在为解决这一问题作理论上的准备。对于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完善,首先应当建立双重违法性审查制度。其次构筑完善的行刑衔接机制也成为必要。应当以行政法对相关内容的专业解释辅助刑事违法性的认定,司法机关应提前介入行政违法性的认定过程。同时需要建立有效的检察机关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