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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当今“知识经济”的兴起和蓬勃发展,版权贸易作为知识产权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各国经济的发展注入一股新鲜的血液。然而,与经济的蓬勃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版权贸易的制度建设还很不健全。版权贸易合同不是典型合同,而由于版权具有非物质性、共享性、权利双重性等特点,目前以物权客体为基础构建的、以买卖合同为双务有偿典型合同的有关制度,并不能很好适用于版权贸易合同。加之我国版权法对版权的交易也未有更详细的规定,因此对版权贸易合同开展针对性的研究,有利于对版权贸易合同规范进行梳理,使合同制度系统化、有名化,从而更好地服务于版权经济发展的需要。 版权贸易合同,是指版权交易当事人经自愿平等协商,就版权中的财产权利有偿许可或转让达成一致的合同。 从合同订立过程看。在主体方面,版权贸易合同的主体具有某些特殊性和复杂性,版权人并不一定是的版权贸易合同的适格主体。版权人订立合同的权能应在具体情况下加以具体分析。在形式方面,版权贸易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在条款方面,版权贸易合同必须界定许可或转让权利的时空适用范围和用途,不能规定未来作品的权利全部转移,不能禁止作者今后的创作、合同内容不能扩展到签订合同时尚不存在或尚不为人所知的利用方式或传播手段。另外,为了合同订立的安全,建议建立版权贸易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 从合同的履行方面看。在合同权利义务的分配中,应注重原版权人精神权利与继受版权人财产权利的协调(原版权人精神权利部分穷竭与继受版权人尊重版权精神权利)、物权与版权的协调(原版权人交付作品原件或其复制品的义务与继受版权人对作品的保管义务)、以及版权共享性带来的非侵权担保等问题。 从合同的对外效力方面看。为适应网络环境下版权发展的需要,应在辅以作品利用补偿金制度的基础上,认同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精神利益部分穷竭的合同相对性突破。肖像作品进行版权贸易时,在肖像作品版权贸易合同与肖像人肖像权相冲突时,应首先尊重肖像权。出现无权的版权贸易时,由于所订立的无权版权贸易合同侵犯了版权人精神权利,因此无权版权贸易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在不侵害相关版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真正版权人应重新与其订立版权贸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