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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满足交易便捷的需求,债务承担自其诞生时起就在民商事活动中居于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债务承担无因性更是对交易主体权利的衡平分配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合同法》第84条至第86条对债务承担予以规制,但由于这些规范内容存在条文语义不清、立法意见不明等问题,使得债务承担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常常造成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困惑局面。如债权人同意对债务承担协议效力的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关于承担人是否可以就其承担债务所得对抗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债权人等争议。这些问题在本质上体现出债务人、承担人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利益分配矛盾,而解决上述矛盾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看待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因此,本文以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从法理依据和价值考量两个视角出发,阐释坚持债务承担无因理论之合理性,为相关理论和实务中的困惑提供一个解决思路。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举示债务承担法律关系的典型案例,从中引出司法实践中针对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以学界和实务界的意见分歧概括出该案的争议焦点,即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的适用。第二部分是对债务承担基础理论的概述。本文通过对债务承担的基本构造进行分析,明确了债务承担制度的含义及内容,将债务承担行为作了广义和狭义之分,提出了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债务承担制度仍存在的问题,指出了对债务承担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同时,对“债权处分说”和“要约承诺说”等学界观点进行评析,论证得出要约承诺说的合理性,并指明债务人和承担人通知债权人的行为实为共同向债权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同意则构成对该要约予以承诺的效力。第三部分则是对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进行介绍,简述萨维尼如何从“赠与合同”中的“交付”中解释独立的物权合意,并引申出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即债务承担不受债务承担协议(基础行为)无效、被撤销、解除等情形所左右,只要符合自己的要件,就发生法律效力。第四部分是对债务承担无因性理论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主要从法理依据和价值考量的角度出发,即在理论上,根据要约承诺说,债务承担需要经过债务承担协议(要约)和债权人同意(承诺)的意思表示过程,因而债务承担非事实行为而是法律行为。既然债务承担协议和债务承担之间具有不同的意思表示内容,那么二者就应是相互独立的法律行为,前者因各种事由被撤销或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后者的效力,进而印证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03条第2项:“承担人因其承担债务之法律关系所得对抗债务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之合理性。此外,从价值考量角度分析,坚持债务承担有因性将使债权人的利益因承担人的不诚信行为受到严重侵害。而且随着履行成本的增加、交易风险的提升,债权人对债务承担必定会持否定态度,致使无法实现债务承担在降低履行成本,化解债务纠纷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五部分则是提出案例结论分析与修法建议。作为整篇文章的结尾,笔者在这部分对文中举示案例的裁判意见进行评析,并结合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对债务承担无因性在未来民法中的价值和地位进行了展望,进而提出未来修法的建议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