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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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多变的群体纠纷必然需要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但遗憾的是,我国缺少对其他国家的替代性群体纠纷解决机制的考察与研究,而示范诉讼就是这样一种很好的制度。本文从示范诉讼的概念出发,介绍了其类型、特征与价值。然后考察、比较了其他国家示范诉讼的立法与实践,并对示范诉讼的主要法律关系、裁判效力扩张的依据进行了分析。最后笔者针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指出了目前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的弊端,就此提出了示范诉讼在我国予以适用的建议。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示范诉讼的概述。首先,文章通过对示范诉讼内涵的介绍以及对示范诉讼类型的讨论,得出,以某一纠纷事件作为示范案件,以其诉讼结果作为其余相同或类似纷争事件处理上之样本,这样的诉讼称之为示范诉讼。根据示范案件产生方式的不同,示范诉讼可分为契约型示范诉讼、职权型示范诉讼和混合型示范诉讼。示范诉讼并非只限于群体性纠纷的解决上,在一些可分之债以及涉及三面利害关系的情形中亦能适用,但示范诉讼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上体现出的特色和功能使其成为焦点,而这个层面上的示范诉讼亦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其次,笔者介绍了示范诉讼的特征与价值。示范诉讼的特征表现为:示范案件在争点上具有共通性、示范诉讼在审理上具有个别性、示范诉讼在进行上具有阶段性、示范裁判在效力上具有扩张性。示范诉讼与其他群体诉讼制度有着共同的价值,能够促进民众接近正义,提高司法效益、维护法的安定性,促进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完善。第二部分是对示范诉讼在国外立法与实践的考察与比较。笔者主要归纳了示范诉讼在美国、英国、德国的运用,对示范诉讼的立法原因、适用范围、重要程序的进行等作了介绍。其次,笔者对美国《国际贸易规则》、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德国《投资人示范诉讼法》所规定的示范诉讼作了比较,分析了三者的优势与劣势,并从示范诉讼的可行性、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等各方面综合衡量,得出德国的投资人示范诉讼略胜一筹的结论。第三部分是对示范诉讼的理论分析。首先,笔者以德国《投资人示范诉讼法》为蓝本,通过构建模型、用图示的方法介绍了示范诉讼的主要法律关系,以期厘清示范诉讼中法院、示范原被告以及示范原被告与其他个案原告间的关系与地位问题。其次,笔者分析了示范裁判效力扩张的依据。各国示范诉讼基于相同的法理基础,通过不同的诉讼机制和法律事实,使得示范裁判有条件地扩张至其他非示范诉讼当事人——这其中体现的一致理念是:为使确定的示范裁判产生超越本案的外部效力,势必要赋予对效力所及的其他案件当事人以相应的程序保障。第四部分将视野集中到我国,对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检讨并就示范诉讼在我国的适用提出了一些设想。首先,从我国解决群体纠纷的现状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将其作为我国群体性纠纷的解决机制。但无论从学界、实务界评价来看,抑或是法院从上至下处理实际问题的政策与做法来看,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利用率不高。在我国构建示范诉讼十分必要。其次,在我国构建示范诉讼之前需要厘清一些关系:我国司法实务中出现的对群体纠纷分案处理的方式与示范诉讼有相同点,但并不能认为分案处理就是示范诉讼;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下,示范诉讼可与代表人诉讼制度形成互补,并可长期共存;另外,示范诉讼与判例指导制度及我国的指导性案例本质上并不相同。再次,笔者对示范诉讼在我国的构建提出了一些设想。我国在构建示范诉讼的过程中,可在借鉴国外示范诉讼的基础上,对照我国国情,在示范诉讼的启动、进行、示范裁判效力的扩张等方面进行本土化改造,使其更好地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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