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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作为世界封建法制的代表,首创了许多特点鲜明的司法制度,诏狱制度就是其中之一。西汉时期,“诏狱”一词首次出现,随即为后世所沿用。北宋时期,统治者总结前朝经验、汲取前朝教训,发展了诏狱制度,使之成为最高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本文以北宋诏狱为研究对象,以其案件审理程序为线索,梳理诏狱在设置、审判和监督各阶段的特点及相应的制度设计,在此基础上深入发掘北宋诏狱的特点及其作用,以期全面客观的评价北宋诏狱。第一部分对诏狱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北宋时期的诏狱案件多以“下御史鞫实”、“下御史府按鞫”、“下御史狱”、“事下御使府核实”、“尚书省鞫之”的形式进行表述。在此基础上收集史料,对北宋诏狱形成的原因进行了分类:其一,因人告发形成诏狱;其二,因惹怒皇帝形成诏狱;其三,因朝臣陷害形成诏狱。这一部分注重对具体案件的描述,尽可能全面的还原各个具体的案件。第二部分对北宋诏狱的审判和监督进行分析,发现诏狱审理组织的设置,在宋代被称为:“置狱”、“置院”、“置司”。相较于普通案件,诏狱案件的审理具有审判独立、“大案”杂治、差官录问的特点。诏狱的判决分为“拟判”、“圣裁”两步进行,且二者并无明显先后顺序。为了对诏狱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北宋时期设置了纠察在京刑狱司、审刑院,皇帝经常亲自录囚。第三部分比较了西汉、北宋、明代三朝的诏狱,总结出北宋诏狱具有审理组织临时设置、审讯过程尚属人道、量刑相对宽大三个特点,通过分析这三大特点,本文对北宋诏狱作出评析,其积极作用主要有:诏狱彰显了北宋法制、强化了皇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其消极作用则表现为:重创了当时的士风、造成了一部分冤假错案。在第四部分结语中,笔者提出北宋诏狱是对北宋社会实际情况的回应,肩负着维护皇权的使命,这是封建时期制度的固有缺陷。在此基础上,笔者还总结了北宋诏狱的历史地位,深入发掘其进步意义,指出北宋诏狱的制度建构和精神内核已经超出了时代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