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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政行为的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为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依法对行政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抽象或具体行政行政为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因行政权具有扩张性、主动性、自由裁量性等特征,违法行政行为屡见不鲜。大量的违法行政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监督,检察职能得不到应有发挥,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重要职责。行政检察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还没有完整的程序性法律可依,我国目前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及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三种模式。这些监督模式虽然涵盖范围较广,但由于各自存在的种种弊端,且大多属于事后监督,削弱了监督的权威与力度,在违法行政行为施行的领域还存在监督的死角和空白。加强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是完善我国行政检察监督体系的客观需要,也是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迫切要求,对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亦具有重大的理论研究价值和深远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当前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现状着手,分析造成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缺位的真正原因,并结合本人工作的实际,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出发,阐明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的法理基础及其现实意义,论述违法行政行为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监督的方式,并对完善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体系提出具体构想,探索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的理性价值、固有内涵及现实路径,以期解决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法律监督的缺位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切实推进行政检察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