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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是各沿海国竭力争夺的“沃土”,近来围绕大陆架划界的争夺益发紧张。沿海国主张的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最终需要由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进行审议。大陆架外部界限之外是国际海底区域,“区域”及其资源属于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不符合《公约》程序和技术规范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会侵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对此,委员会的审议可以起到把关的作用,这一作用对权利边界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第一章主要是问题的提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8款规定,沿海国为确定自身大陆架外部界限,应向大陆架委员会提供相应的数据资料构成的情报。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关于委员会权能的规则制定实际上经历了一个从分歧到妥协的过程。妥协的结果是,有关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权的规则非常模糊。这些缺陷导致建议的性质和效力不明确。第二章主要对界限委员会建议效力进行法理分析。委员会的建议具有的法律效力不是拘束力而是一种赋予力。提案国只有选择在建议的基础上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才能被赋予相应的确定性和拘束力。《公约》的规定是这种赋予力的根本来源,而技术方面的客观性和权威性构成委员会建议效力的另一个来源。委员会仅是一个技术性的条约机构,其建议并不能构成对法律的权威解释。此外,在建议基础上划定的外部界限所具有确定性和拘束力是一种普遍的效力,对第三国有效。而“在……的基础上”应至少等于不违背和不超过。第三章对近来提案关于委员会建议的实践情况和反映进行总结和归纳。实践表明,提案国会根据自身利益作出不同的选择。如日本在选择委员会程序之后,又直接以国内程序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这样的界限超出委员会建议范围,并不是在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不仅不能获得确定性和拘束力,还构成对《公约》的违背,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和善意原则。提案国以提交修订案的方式继续与委员会开展合作,可以为以后争取利益留下机会。第四章为启示和建议。通过分析我国提案情况发现,现阶段我国的提案暂时难以进入实质审议阶段。就建议效力与科学发展的关系而言,建议的科学技术依据的变化可能对建议的法律效力造成冲击;就建议与司法判决的关系而言,两种程序应该是并行不悖的,建议效力是一种赋予力,国家有选择的权利;就建议效力与信息公开问题而言,如果透明性欠缺,则影响委员会建议赋予提案国划界的确定性和拘束力。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相比对最后划界作漫长的等待,考虑支持加强建议程序的公开透明,以期更好的参与到现阶段委员会的审议活动中去,才是维护国家权利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