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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地方立法恢复以来,地方立法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这有力的弥补了法律的空白,并为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地方立法数量与日俱增的情况下,对地方立法质量的批评声却从未停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国家与地方立法权分配的非法治化、非制度化导致了地方立法权限模糊,理解混淆。立法权配置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的核心内容,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有力助推,事关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问题。因此,本文借助《立法法》修改对立法体制调整之机,从国家与地方立法权和地方立法内部权限配置出发,提出立法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以期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提供有益参考。第一章从总体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从纵向分权入手,提出对国家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配置应当纳入宪政的纵向分权考量。分析了基于空间的延伸和地方差异造成治理困难,纵向分权的必要性,并论述了以立法权为核心的纵向分权与单一制国家的国家结构并不是不可相容,指明普通地方也享有地方自治权,地方立法权是地方自治权的重要内容。第二部分是通过对建国以来我国立法权配置的历史考察,分析了各阶段立法权配置的原因,为下文奠定基础。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地方立法主体扩容对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影响。在对地方立法与治理关系的实质分析的基础上,从地方治理需要和地方立法价值的角度论证了地方立法主体扩容的必要性以及地方立法对地方治理产生的有益影响。第三章在肯定立法放权的同时提出了其在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收紧上的不足,提出了未来要适时适度地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由城市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并指出未来地方立法发展的出路应当是逐步建立地方专属立法权。第四章将视角由外部转向内部,提出了地方立法权内部的优化配置。随着设区的市立法权的享有,市级立法的分布格局也由点及面,省级立法与市级立法权限的划分也变得必要和迫切起来。在解决地方立法内部权限配置上,引入了辅助原则提出了除非省级立法行使更优,在权限重叠的情况下,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享有优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