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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技术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对版权制度的影响尤其明显。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外交会议上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及录音制品条约》,被国际新闻界称为两个“互联网条约”,这两项公约在《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基础上作了一些变更和补充,并试图弥补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于数字化网络及科技发展带来的著作权、邻接权及数据库等权利保护的不足。中国参与了这两个公约制订,并于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决定》。对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提供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互联网条约成员国的义务。目前有关数字化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了知识产权界讨论最为热烈的话题之一。我国新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因此就技术措施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指导意义。作者主要采用了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归纳分析法以及演绎推理分析法对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研究。为了充分介绍和把握技术措施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部分来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对技术措施做了概述,分别分析和阐明了技术措施问题的产生、技术措施的概念和分类,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首先详细论述了技术措施被纳入法律轨道后,实施技术措施就不再是施加一种单纯的技术手段,而是一种版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为了保护版权各种利益才由版权基本权利派生出来的权利,是权利人采取各种不违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然后在比较分析公约和其他几个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技术措施权的主体、客体及权利的具体内容做了详细分析和探讨。第三部分,讨论了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问题。首先,针对技术措施保护的方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法律保护技术措施的必要性以及法律保护所应遵循的原则;接着探讨了法律对技术措施保护引发的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冲突以及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主要从法律保护正面规定和限制性规定来阐述;最后主要结合我国关于技术措施保护的立法对我国的法律制度做出评价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