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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新的历史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全面”明确了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领域的“依法治国”,体育事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体育领域内贯彻实施“依法治本”是在全面建成小康康社会新的历史时期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涵。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对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提出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公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更是表明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基本态度,不但规定了各级政府、社会团体、部门和单位在发展体育事业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发展体育事业的各项保障条件和法律责任,为依法管理体育和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及近年来体育领域出现了诸多新现象、新问题及错综复杂的争议纠纷,还有一些无视体育法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体育运动正常秩序的不法行为经常发生。比如2014年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向国家体育总局反馈巡视情况时就指出,体育领域的赛事行业不正之风突出,赛事审批和运动员裁判员选拔选派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比赛违背公平原则、弄虚作假,破坏赛风赛纪现象比较严重;赛事开发经营混乱,缺少必要的规范和监督;总局直属单位行政、事业、社团、企业四位一体,权力高度集中;干部兼职普遍,利益关系复杂;监管问责力度不够,违纪违法问题突出……。这一系列发展中的问题一方面凸显了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保障机制的缺失,另一方面更凸显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对这些问题进行规制和解决是当前我国体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课题。但遗憾的是当前我国的体育法制建设仍然相对滞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无法可依的局面时常出现,单纯依靠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命令显然不能达到科学管理的效果,而且还有可能使得问题更加严重。因此,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对我国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进行深入研究,无论对于积极推进“依法治体”还是对于践行“依法治国”都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研究以利益相关者理论、行动者网络理论、社会选择理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自治理论等理论为指导,采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比较研究、案例研究、历史研究法等方法,对体育纠纷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梳理、对国内外体育纠纷解决的实践进行了实证考察、对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进行了探索性的建构。通过研究本文最终旨在建构体育纠纷多元化的法律解决机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推进我国体育法治(制)建设。本研究的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通过研究提出了体育纠纷及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等概念、体育纠纷的构成要素及分类标准、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的建构的原则。第二,通过研究得出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路径单一,主要通过体育组织的内部解决。同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体育组织内部解决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不合法。二是相关体育组织《章程》等对纠纷处理的规定不合法。三是司法机关对体育纠纷的谨慎介入。第三,通过研究得出国外体育纠纷解决实践的参考价值体现在:一是设立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并注重机构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建设。二是体育纠纷的解决遵循用尽内部资源的原则。三是减少法院对体育不必要的干预,但同时奉行体育纠纷解决的司法最终原则。第四,依据体育调解的主体将体育调解分为体育民间调解、体育行政调解、体育纠纷法院附设调解,并根据每一种体育调解的性质确定所调解体育纠纷的范围。体育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的确认从而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第五,通过研究提出体育仲裁适用范围的内涵和条件。在分析体育仲裁可仲裁性的基础上总结出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并通过体育仲裁制度建构的法律依据、仲裁机构的设立、体育仲裁协议、体育仲裁监督等方面构建出我国体育仲裁机制。第六,结合体育民事诉讼的内涵,围绕受案范围、法院管辖权、程序申请及监督等方面构建了体育民事诉讼机制;从体育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体育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权、体育行政诉讼的申请人资格和被申请人身份的确定、体育行政诉讼的申请与受理、体育行政诉讼的审理与执行等方面建构了体育行政诉讼机制;在论证刑法有限介入体育纠纷的必要性及体育纠纷犯罪构成的基础上,从体育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体育犯罪行为的侦查与管辖、体育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选择、体育刑事诉讼案件的监督程序等方面建构了体育刑事诉讼机制。第七,在梳理体育行政纠纷相关理论问题的基础上从体育行政调解、体育行政复议、体育行政诉讼、体育行政信访四条进路建构出了体育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第八,研究最终建构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上以体育组织的内部解决为先导,以第三方参与主导的体育调解、体育仲裁为侧翼,以体育诉讼机制为后盾的多元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