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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流动性过剩较大依然是大形势,因而发展直接融资体系缓解流动性过剩成为当务之急。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直接投资的工具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制上重要的一部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康完整的法制环境便显得尤为迫切。自从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实施以来,有限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得到了很大的应用,法人等商主体也由此被纳入合伙人的范围。这一修法大大激发了很多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热情,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法律为有限合伙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打开了大门,但是与这一组织形式相配套的许多制度和政策仍然未能同步,这也使得有限合伙型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受到了阻碍和挑战。本文以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有关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综合梳理有限合伙的相关立法、公司法立法以及证券业的相关政策,参照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较为成熟的美国立法经验,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目前在实践中遇到的法律缺位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完善制度的相关建议。本文将分四章进行探讨:第一章主要介绍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这一部分分为三节,第一节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将其与其他概念进行区分;第二节探讨私募股权基金的三种主要的组织形式一公司制、信托制以及有限合伙制,通过对比这三种制度在第三节中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优势进行评述,从而得出有限合伙制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的结论。第二章讨论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法律框架。首先介绍我国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现有的法律基础,对于组织形式主要依赖的《合伙企业法》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其次介绍了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制度的缺位,主要总结了我国在这方面立法的不足以及制度上的缺失。主要探讨了立法对于合伙规模的限制、分析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偿债能力上的区别和权利上的不平衡,还提及了这一组织形式在税收上没有表现出优势。第三章有针对性地介绍了拥有成功私募经验的美国在发展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和监管体系。第四章综合前述部分,通过对比学习美国立法上的经验和教训,就我国有限合伙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包括完善有限合伙人主体制度,建立合格投资者的制度,扩大合伙规模,建立基金管理人的准入门槛以及管理人的信义义务,明确基金管理人的薪酬激励制度,发扬税收的优势,从而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权利。使得我国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得到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