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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最重要的指标。随着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全球的普遍实施,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已经成为全球银行业共同遵守的国际准则,资本充足率监管也称为各国最重要的银行监管手段之一。资本充足性管制要求银行依据其风险资产的总体水平配置充足的资本金,以吸收银行经营中遭遇的意外损失,起到短期的风险缓冲器作用,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这一监管手段是从银行业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试图将外部监管的要求转化为银行的自我约束行动,对银行建立自身风险防范约束机制提出更高的要求,以有利于把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我国在2004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监管要求,那么在颁发实施后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没有提高,监管是否降低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监管有没有效果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首先从理论上介绍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相关知识,分析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必要性,从实践上回顾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发展历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监管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被动执行到主动参与规则制定、从软约束到硬约束的阶段。其次,总结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状,目前我国所有商业银行都达到最低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总体来看,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最高,国有商业银行次之,股份制商业银行最低。再次,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分析,结论是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那些已达到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的商业银行有效,监管再次提高了这些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并降低了风险,但对于未达到监管最低要求的银行,监管的效果并不明显。最后通过国内外资本充足率监管存在的问题,给出了提高资本充足监管有效性的途径,给出了我国商业银行要建立自身积累为主的内源性融资的资本补充机制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