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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1927—1949 年国民党执政时期的社会救济,研究的区域以国统区为限。根据研究的目标和分析的视角,本文从两个方面着手展开,一是制度层面,一是实践层面。按照这个思路,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回顾传统社会的社会救济。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是社会救济的主导角色,其职责在于救济灾荒。社会中间组织在国家的压制下难于发展,无法在社会公共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少数地域性组织于小范围内发挥了一定的救助功能。社会救济事业的落后,使家庭和宗族承担了相当多的救助功能。第二章重点探讨民国社会救济制度确立的历史脉络,涵括了社会救济思想、救济行政体制、救济立法和救济设施,从制度层面厘清了社会救济事业的基本体系。本文认为民国社会救济制度的确立是中西方思想文化融合的结果。在这种融合中,西方文化处于强势地位,它影响着民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发展方向。第三章和第四章从实践层面,分别政府和民间两大板快,研究民国时期社会救济事业的业绩、效应和水平。其中,各板快思路不同,政府救济按弱势群体类别分别考论,详细探讨国民政府在救济难民、灾民、失业者、不幸妇女和鳏寡孤独残疾者方面的政策、方法和措施。民间救济以救济方式的剖析为线索,分析民间社会已有的传统救济形式、新式社会救济在民间的出现与发展、慈善团体的成长及在社会救济中的作用。最后用一章就社会救济在民国社会保障、社会安全和社会成长中所起的作用及经验教训进行了深刻分析与总结,并就构建社会保护体系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笔者认为现代社会应该构筑一个包括社会各个成员在内的社会保护体系。它的构建应参照世界先进国家的经验,既要有本民族特点,又要与世界潮流同向。这是现代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