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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在互联网世界,伴随免费服务而来的是越来越无孔不入的广告,这给网络用户带来了安全和隐私方面的问题;针对网络用户的消费需求,能够屏蔽各类商业广告的软件或插件便应际而生。这些软件或插件在改善用户上网体验的同时,也导致广告商投放网站的广告不能被浏览或点击,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网站经营者的广告收入减少。为了挽回损失,网站经营者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将广告屏蔽服务的提供者诉至法院,法院几乎一边倒的认定广告屏蔽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与此同时,学界有不少与法院判决结果相对立的观点。对此,本文将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文,就网络广告屏蔽服务的法律规制问题展开研究。本文的结构包括第一部分导言,第二部分正文和第三部分结论,其中正文部分共有四个章节。第一章,首先研究的是网络广告屏蔽服务所涉的法律关系,通过梳理网站经营者、用户、广告商和广告屏蔽服务提供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得出,广告屏蔽服务提供者和网站经营者之间是一种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其次,分析了网络广告屏蔽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属性,依次论证第三人干涉合同侵权说、版权侵权说和不正当竞争说,笔者认为,广告屏蔽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不应以侵权法进行规制,而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特别规制。第二章主要讨论了网络广告屏蔽行为在我国的竞争法适用问题。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相关条款的适用问题。当该法“第二章”的具体规则无法优先适用时,一般条款便发挥其法律漏洞填补的功能,以竞争原则对市场中不断出现的新行为进行规制,这也适用于本文中网络广告屏蔽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接下来,本章通过探究“诚实信用”“商业道德”等抽象性原则的具体含义,理清司法机关就一般条款具体化的路径,以更好地适用于网络广告屏蔽服务的司法规制。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我国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前提下,对网络广告屏蔽行为进行价值判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首先,本章对网站经营者和广告屏蔽服务提供者之间是否构成竞争关系进行辨析,重点区别了狭义的竞争关系和广义的竞争关系,得出在互联网新经济模式下,应当冲破“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作为认定具体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先决条件”这一传统观念束缚的结论。其次,本章明确提出了保护“正当商业模式”裁判思路的不合理之处,司法机关应当回归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的多元利益衡量模式;进而言之,司法实践所确立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不当地限制了竞争者的营业范围,并不符合竞争原理。第四章在借鉴域外典型相关判例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法院对网络广告屏蔽行为进行正当性认定时可采取的路径。首先,本章选取了德国和美国法院审理的涉及网络广告屏蔽行为的经典案件,深入探究域外法院的法律适用以及利益衡量的思路。然后,通过比例原则及其三个子原则实现一般条款的具体化,以消费者保护的视角,对网络广告屏蔽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了评价。文章的结论是,以一般条款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在于对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这三种利益进行全面衡量,在类似案件的审判中,法院可以利用比例原则这一理论工具,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落脚点,对网络广告屏蔽服务进行类型化的分析,使判决更具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