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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显著以及公民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因环境而产生的纠纷数量也越来越多,而且呈现出类型多样化的特征。然而在现行制度下,虽然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多种,但无论是行政途径还是司法途径,对环境问题的解决都有些力不从心,因此,环境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寻求更为有效的解决方式的愿望显得越发迫切,而纠纷的大量积聚亦无疑会制约社会的整体发展进程。在众多的纠纷解决方式中,行政途径以其灵活性、简便性、专业性和经济性等特点成为公众寻求选择的一种偏好,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纠纷,可以弥补现代法治自身的不足、法律以及司法机关审判存在的缺陷,无论对社会资源还是司法资源都是一种有益的节省。而且,由行政机关来解决纠纷,在我国有其存在的深刻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基础。 本文通过考察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行政救济途径,认为其主要体现为行政调解方式,因此,将行政处理制度直接称为行政调解制度。文章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等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第二部分回顾了行政调解制度及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三部分总结了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意义;第四部分对环境纠纷行政调解的现行制度进行梳理,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原因,例如行政调解在范围、方式、程序、效力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其在实践中有可能形同虚设;第五部分探讨了环境纠纷行政调解方式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差异、行政权力介入民间纠纷处理的依据、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交叉和分立以及行政调解行为的效力等问题,在理论上为建立完善的环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扫清道路;第六部分提出笔者对建立有效可行的行政调解制度的一些具体建议,最终目的是使不以严格适用法律为目的,而以纠纷化解为目的的行政调解制度成为我国环境纠纷处理制度中的一个特色制度,担当起它应有的功能和职责,从而为构建更加完善和理性的纠纷解决体系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