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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的原保险人在再保险之后,就相当于保险业是一个巨大的保险公司,能够抵御巨大的风险损失。但是,这个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具有对称信息,并且没有利益冲突。实际上,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由于对投保的标的直接经手,原保险人具有每个投保标的的第一手信息,而这些信息是相关再保险人所无法获取或者完全获取的。以巨灾风险为例,表面上而言,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对损失发生的频率、大小彷佛具有相同的知悉程度,实际上,由于原保险人直接与投保人和保险标的物产生关系,可以更多的获知标的物的环境、状况等,对于潜在损失的程度具有优势信息(privateinformation)。所以,在进行再保险交易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存在此种关于保险标的物的不对称信息,致使原保险人会对再保险人存在逆向选择的可能。在原保险人获得再保险人的分担风险之后,原保险人进行相关的成本收益比较,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一方面,原保险人会减弱动力、减少成本去对投保标的的风险质量进行鉴别,减少风险发生概率;另一方面在理赔中,放松管理,或者有意增加理赔数额,从而造成额外的损失,所以存在再保险道德风险的可能。尽管这些不对称信息可以通过一定时间而得以揭示,但是,还是可能使再保险人付出了额外的、无法估算的、非预期的成本。
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将再保险市场中的不对称信息及其危害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初步的探索。本文共分八章,具体的篇章结构和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对再保险、信息经济学等与本文所研究问题相关理论进行整理和综述,在此基础上,寻求对本文所涉及问题的研究路径。通过对再保险相关理论的综述,将再保险理论的一般知识与其学科特性进行了整理。首先对再保险的性质进行了综述。在再保险动因中,文献表明,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是出于税收优惠原因的考虑(MayersandSmith,19901),或者,出于进行谨慎管理的目的2。本文重点介绍了风险转移学说。这部分的文献为下文我国原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动因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一般将相对信息优势的市场参与者称为代理人,将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者称为委托人,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有紧密的关系,一些美国法院已经将二者的关系定位为委托关系3。这部分文献综述为下文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委托代理关系的判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对逆向选择问题的研究发展成为信号传递理论和信息甄别理论,逆向选择理论的核心是对信息的识别。最低产品质量要求限制理论,认为应对进入市场中的产品进行最低产品质量限制,这样就可以减少不对称信息所带来的负面影响4。在存在不对称信息的市场中,若没有相关的监管措施对市场进行管理,则市场的效率就会受到质疑。这部分文献为下文再保险市场监管和政府主导的修正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对我国再保险方面的文献研究,本文认为,目前国内国外还没有针对我国再保险市场不对称信息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论文。
第二章再保险市场演进与发展阶段评判。国际再保险市场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格局如下:伦敦再保险市场是世界再保险市场的中心5,以劳合社和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主;纽约再保险市场主要由美国国内和国外的专业再保险公司组成;欧洲再保险市场主要由专业再保险公司构成,其中心主要在德国、瑞士、法国等;日本的再保险市场主要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再保险集团等,逐渐成为国际再保险的中心城市之一。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于20世纪30年代,伴随我国原保险业的发展,整个进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萌芽阶段、初步形成阶段、发展阶段、加入WTO之后中国再保险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及新情况。我国再保险市场结束了由中国再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的局面,商业分保的需求在逐渐上升,逐步向市场化、国际化迈进。通过专家判断法和因素分析法对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阶段作出判断及评价。本文认为,我国的再保险市场目前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再保险市场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主要为:①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原保险市场的发展,并且难以完全提供原保险市场发展所需的保障,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缓慢将会成为中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②现有的一些因素,会影响我国保险业对再保险的潜在需求;③未来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以专业再保险人为主;④我国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中,外资再保险人数目占优势的局面将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⑤再保险市场存在的不对称信息将会制约我国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的发展。
第三章对再保险不对称信息内涵及其生成机理进行了阐述。原保险人相对再保险人具有不对称信息的优势,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隐藏信息的不对称信息和隐藏行动的不对称信息。一般而言,原保险人隐藏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主要表现为:①原保险人自身的经营状况的信息;②原保险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等机制建设的情况;③与再保险业务相关的原保险业务风险的信息。一般而言,原保险人隐藏行动的不对称信息主要表现为:①投保再保险后的业务承保业务质量的信息;②进行再保险业务相关的原保险理赔情况的信息;③与再保险业务相关的账务处理信息等。不对称信息在再保险业务与原保险业务中存在不同6。因为尽管再保险业务和原保险业务中有一些相近的因素使不对称信息的一些特征具有相似性,但是,再保险不对称信息更有其复杂性。再保险不对称信息产生的客观根源主要为再保险市场自身的国际化特性,地理分隔等原因导致再保险人难以介入当地原保险业务,所以将条款约定之事宜授权原保险处理,导致原保险人更易隐藏信息和隐藏行为。由于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为各自利益独立的主体,在再保险业务中,利益目标函数存在不一致,有时甚至是矛盾的地方,即一方的收益,可能造成另一方的损失。这便是不对称信息存在的主观根源。我国的特殊根源为:①保险市场发展的不完善性;②再保险市场体系的不完全性;③再保险人发展的不成熟性。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主体较少,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较少对不对称信息所带来的危害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日益开放,再保险人进入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增多,将使这种作用越来越小。
第四章对再保险逆向选择危害进行了分析。再保险逆向选择是指由于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不对称信息,从而使原保险人在进行保险决策时作出利于自己的决策。逆向选择有二种主要的体现:①在再保险条件下,应予投保再保险的业务不进行充分保障甚至不予投保;②隐瞒自身的风险状况和业务状况。再保险合同对逆向选择程度的强弱有较大的影响。预约再保险合同在三种合同方式中显示出最强的逆向选择性。合同签订与业务开展的顺序对再保险逆向选择也有影响。在我国,再保险市场逆向选择有特殊的影响因素,如,原保险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产权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我国的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业务制约不足等,对逆向选择是有影响的。我国再保险市场逆向选择的危害主要为:不利社会资源配置;不利政府调控;不利再保险市场发展;不利保险业发展;不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第五章对再保险市场道德风险的危害进行了讨论。再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指处于不利信息地位的再保险人难以阻止原保险人的行为动机在交易发生后发生转变,也不能完全监督和控制原保险人的行为,故一旦原保险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再保险人的利益即道德风险产生时,再保险人就不得不承担由此所带来的预期风险增大的损失。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行为无法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业务上的管理、约束,这使得原保险人能够故意隐瞒与再保险业务相关的事实真相,掩盖真实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体现在业务上主要表现为承保、理赔和财务处理方面。影响道德风险的因素有:①再保险方式;②原保险人理赔;③我国存在一定的特殊因素,如,我国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的业务制约不严,内控存在一定问题,原保险代理人的因素等。我国再保险市场道德风险的危害主要为:①造成我国社会资源浪费;②制约我国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增加;③不利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国际范围内,分散我国风险;④降低了再保险功能;⑤阻碍了再保险业务创新。所以,在中国再保险市场上,当再保险人处于经营初期与不甚了解的原保险人进行合作,采用比例再保险的方式与原保险人进行交易,可以有效的减少由于不对称信息所造成的危害,从而为决定是否将来进行进一步的合作积累决策的依据。
第六章对再保险经纪人参与再保险交易所出现的情况与发生的影响进行了讨论和审视。再保险经纪人是再保险交易的中间人(middlemen)7。再保险经纪人的作用按照业务流程中出现的先后顺序可以分为:与客户联系接触、调查、明细归类、授权代理、再保险安排、对客户进行服务(service)8。
第七章探讨了不对称信息危害的市场自力修正制度。面对不对称信息所造成的危害,市场会有自力对其进行修正。根据市场利益驱动的法则而言,市场修正的自力主要来自于不对称信息所造成的危害受到损失的交易双方,即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在保险行业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市场的参与者从行业的整体利益出发,制定了相关自律的游戏规则,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制约。主要为最大诚信原则和行业信用评价和声誉。
第八章对政府主导的修正制度进行了思考。当再保险市场存在不对称信息的时候,市场会对不对称信息进行反映并对其所造成的危害进行修正。但是,这些修正制度是交易主体出于“自利”的目的所进行的,存在不完善和自力的失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