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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则是金融体系的核心,现代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几乎都离不开银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银行破产已经逐渐成为一个普遍性的问题,银行的最大特点是负债经营,其资产除少部分来源于自有资金外,其他大部分都是通过负债的形式筹集到的,因此,只要有银行业务的存在,银行破产的风险就不可避免。20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实现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为维护金融稳定,国家先后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审慎性监管。但是,“即使最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也无法消除银行陷于困境的可能性。”1在我国,银行业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但同时也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资本充足率不足、不良贷款比例过高、法人治理结构脆弱、存款保险制度缺失以及国际竞争力差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严重阻碍。实践中,我国许多银行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由于没有完善的破产法律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得不花费大量的金融资源去加以维持,这在短期内看似是保护了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但这种行政拯救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而且不合理的行政拯救往往会导致濒临破产银行的财务困境继续恶化,继续损害存款人和投资人利益,并无谓地消耗国家的金融资源。因此,构建一套充分考虑银行业特殊性的破产法律框架已经近在迫在眉睫。研究银行业破产法律制度,不是为了促使银行破产,而是为了预防银行破产,及时拯救那些处于破产边缘的银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银行和一般企业在破产原因、破产程序的启动、破产清偿、参与机构和人员等诸多方面都有明显的不同。迄今为止,我国仅在《商业银行法》中对银行破产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充分考虑银行破产的特殊性,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和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使银行破产案件的处理存在着很大的难度。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按照新破产法草案的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事宜将由特别法律另行规定。因此,我国未来的银行业破产立法应当如何设计,是一个需要从理论上认真研究的课题。本文为适应这一现实需求,在整合相关法学、经济学知识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就我国银行业破产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