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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行为的本质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时工作,并为此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正确认定加班时间是合法计算工资的关键。本文通过对加班性质的认定进行论证,从不同用工方式、不同工时工资制度以及几种特殊情况下加班时间的认定入手展开讨论,同时结合国内同类问题的司法判决结果进行分析研究,对如何正确把握加班时间的认定标准提出了系列意见和建议。由于劳资地位天然的不平等,从属于雇主的劳动者在接受加班任务时更多选择妥协,协商机制的作用退居次位,据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坚持有利于劳动者原则对加班行为进行认定,并结合具体实际综合分析,衡平双方利益,本着有利生产经营、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目的合理认定加班时间。第一部分对加班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本章对加班行为的定义及其认定标准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为实务中应把何种行为认定为加班行为提供理论基础,为下文关于加班时间的认定作必要铺垫。只有首先解决什么是加班,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加班行为,才能进一步分析如何认定加班时间的问题。因此,本章节首先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加班的法律定义进行定性,再结合理论学界对于加班行为认定的三种标准——“雇主支配说”、“实际工作说”、“利益指向说”进行分析,指出各种学说的优劣利弊,进而提出综合分析的理论意见。第二部分对我国加班时间认定的现有规定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不同用工模式下的加班时间认定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本文首先系统地针对各种用工制度、工时制度和特殊工作岗位下加班时间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梳理,为进一步厘清加班时间认定的标准提供规范性支撑。第三部分是对加班时间认定的难点及司法实践情形进行比较分析。实践中,值班期间和午休期间是否属于加班,企业中高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加班时间如何认定,以及一些工作性质较为灵活的岗位如何认定加班时间的问题,是司法审判的难点。本文结合各省市出台的具有地方特色和实践指导意义的会议纪要、司法意见等审判口径,结合典型判决案例进行评析,取各家之长,借鉴引用,从而对特殊情形下和新型用工关系下加班时间的认定进行深入探究,希望借此解决实务中的同类疑难问题。第四部分是对司法实践和立法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针对我国对加班问题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凸显的问题,对司法审判中如何准确把握加班时间的认定标准提出合理建议,同时希望立法对加班行为的定性能够进一步完善,并提出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有条件地实行行业工时自治制度,以及建议根据劳动者的用工身份进行分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