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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在我国,诚信自古以来即为修身立国的根本之所在。然而在税务领域,自然人纳税信用缺失现象层出不穷。究其缘由,在于自然人纳税信用规制机制不完善。我国的纳税信用管理起步较晚,而且前期税务机关一直把侧重点放在企业纳税信用管理规则的制定、流程的优化等方面,对自然人纳税信用的重视不足。虽然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问题有所关注,但是规定过于简略,无法满足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现阶段随着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这一改革要求的提出以及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的正式启动,自然人税收征管工作对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程度提出更高的要求,自然人纳税人的诚信问题也逐步受到广泛关注,因此,应采取措施对自然人纳税信用缺失问题进行法律规制。本文在对自然人纳税信用缺失的法律规制进行理论分析和域内外经验借鉴的基础上,从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的共享、信用评价、诚信激励与失信惩罚、信用修复等方面对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规制的规则进行建构,以期通过完善的法律规则形成自然人纳税信用法律规制机制,进而解决自然人纳税信用缺失问题。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所述:第一部分,提出现阶段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严重缺失,并归纳、分析造成自然人纳税信用缺失的成因:自然人诚信纳税意识淡薄;自然人纳税信用法规缺失、自然人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尚未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及奖惩机制等。第二部分,从税收契约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纳税遵从理论等角度分析对自然人纳税信用缺失进行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并从观念、技术等层面分析对自然人纳税信用缺失进行法律规制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从自然人纳税信用缺失的法律规制实践中总结经验启示。一方面,对我国率先开展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地区的实践、自然人纳税信用的拓展应用实践进行分析,并归纳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有益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从美国、日本等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的国家的实践经验中,提炼出对我国构建自然人纳税信用法律规制机制的有益启示。第四部分,基于域外自然人纳税信用制度建设的启示并结合我国对自然人纳税信用缺失进行法律规制的现状,从明确相关部门的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共享义务、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机制、构建诚信激励与失信惩罚机制以及引入自然人纳税信用修复制度等方面对自然人纳税信用法律规则进行建构和完善,填补我国自然人纳税信用法律制度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