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一项根据资本多数原则或人数多数原则而形成的公司决议在内容上或者程序上违反法律、规章的规定而存有瑕疵时,单个或少数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大陆法系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我国在2005年《公司法》出台之前,已经有学者就该问题提出探讨,2005《公司法》更是对该类诉讼进行了完善。但是,客观的说,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公司决议瑕疵的规定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以及适应市场企业主体运行的复杂性,因此笔者结合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就公司决议瑕疵之诉的种类、主体、期间、法律后果及处理方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法律思考,具体而言:关于诉讼种类,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决议瑕疵之诉的两种诉讼种类,笔者认为这两种分类并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认为还应当有决议不存在,损害赔偿之诉,并且对于决议违反部门规章的情况也应当予以追究。关于诉讼主体,目前我国立法中就公司决议瑕疵之诉仅仅明确了原告,虽然被告在司法实践中被默认定为公司,但笔者认为这还不足以涵盖公司决议瑕疵之诉的主体,应当不仅仅关注原被告,还应当把涉及到的第三人以及可能引发的共同诉讼都纳入公司决议瑕疵之诉的研究范围。关于诉讼期间,目前针对决议无效之诉和决议并不存在之诉以及损害赔偿之诉这几类公司决议瑕疵的诉讼,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它们的诉讼期间,笔者认为应当对这些诉讼的期间加以明确,即以民事诉讼法为调整,采用一般诉讼时间为准。关于公司决议瑕疵之诉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笔者进行了研究探讨,并认为我国公司立法也可借鉴国外(地区)的做法,对于决议在程序上之瑕疵分别瑕疵的不同情形,设计一些补救措施,使决议因瑕疵被治愈而合法化。这一方面可弥补决议程序上的瑕疵,使之成为有效;另一方面,也可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以保证股东、公司及第三人的利益及法律关系之稳定。总体而言,对公司决议瑕疵之诉进行法律思考有着教强的应用前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为活跃市场,我国目前对公司采取了降低门槛,鼓励交易的政策。这将导致公司的增多和繁荣,然而随着公司的数目增多,其内部的问题也进一步突出涌现。由于公司决议瑕疵而导致公司或者股东权益受损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性问题。解决该问题不仅对于规范公司经营,而且对于保护股东权益,完善公司治理机构,保障公司决策的适当性都有着较大的实际作用和价值。此外对公司决议瑕疵之诉进行法律思考还有着较大的科学意义和较高的理论价值。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的经济生活和交易模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公司决议瑕疵引发诉讼这一问题的提出反映了我国公司法从对公司进行简单强硬的规范、管理到更加重视其内部的协调,运行乃至于事后监督等方面的立法角度的发展变化。同时该课题也进一步从理论上完善了公司治理的相关内容,使得公司得以更加稳定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