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辨认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发现和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均在立法上对其予以确认或者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运用。然而,大量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由于辨认本身所固有的特性,不科学地运用刑事辨认会给刑事诉讼带来较高的风险,采信错误的辨认结果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因此,各国均通过对刑事辨认进行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努力发挥刑事辨认的正面价值并尽量较少乃至避免刑事辨认的负面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辨认几乎没有规定,有关解释与规定不相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辨认活动较为混乱,急需在立法层面予以解决。本文从刑事辨认的基本范畴出发,从心理学、程序法、证据法等多个视角对刑事辨认进行了梳理总结和分析论证,旨在结合相关规定中有关刑事辨认的条款并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增加辨认条款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刑事辨认规则提供理论支撑和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为五章,分述如下。第一章,刑事辨认的基本范畴。刑事辨认的基本范畴是探讨刑事辨认问题的逻辑起点和基石。本章重点对刑事辨认的基本概念进行了比较与研究。首先,分析了刑事辨认的立法概念;其次,全面梳理了学术界对刑事辨认概念的理论界定;最后,在考察刑事辨认性质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因素,提出本文关于刑事辨认概念的界定。之后,就刑事辨认与鉴定的联系与区别、刑事辨认的主体与客体、刑事辨认的类型划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二章,心理学视角下的刑事辨认。本章在已有的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刑事辨认的四个心理阶段即感知阶段、识记阶段、保持阶段和再认阶段,梳理了刑事辨认的心理学机制以及各个阶段的影响因素,旨在为科学地设计辨认程序和客观地评估辨认结果提供参考和依据。前三个阶段的影响因素会使辨认人的感知和记忆出现偏差,进而可能导致辨认人作出错误的辨认结论,但是这些影响因素在辨认实施前就已经存在,不是刑事司法机关能够控制的。再认阶段即辨认阶段可以通过科学的程序和方法提高辨认人辨认的准确性,本章重点对此进行探讨。第三章,程序法视角下的刑事辨认。本章主要以程序的视角,分别从刑事辨认的启动程序、实施程序、结束程序以及救济程序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借鉴国外及我国澳门、台湾地区有关刑事辨认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在刑事辨认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在刑事辨认启动程序中论述了刑事辨认的启动条件、启动权等;在实施程序中论述了辨前询问、辨前告知、辨前提醒、混杂辨认、分别辨认、消极性辨认等程序;在结束程序中论述了辨后再询问程序和全面记录程序;在救济程序中重点论述了作为辨认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相应的救济途径。第四章,证据法视角下的刑事辨认。本章主要从证据的视角对辨认笔录的法律定位和法律属性进行了探讨。针对学术界对辨认笔录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以及应当属于何种证据类型的争论,对辨认笔录证据的法律定位进行了分析与评价,进而得出辨认笔录应当作为独立证据类型的结论。关于辨认笔录的法律属性,主要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对于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本文探讨了辨认笔录是否具备证据能力以及辨认笔录证据能力的构成性要素;对于辨认笔录的证明力,本文探讨了辨认笔录作为证据本身的证明力和辨认笔录与其他证据相比较的证明力,并指出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第五章,完善我国刑事辨认的立法构想。本章就刑事辨认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以及在侦查和审判中的规定进行了考察,分析了刑事辨认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与缺陷,论证了立法对刑事辨认予以规范的必要性,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辨认立法的基本构想。在完善立法构想部分,首先对完善我国刑事辨认立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探讨;然后结合国外刑事辨认立法模式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框架,认为我国应采取刑事诉讼法增加辨认条款和单独制定刑事辨认规则相结合的模式;最后在总结我国刑事辨认立法应当予以完善和增加的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法就刑事辨认条款的修改建议,并设计了刑事辨认规则的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