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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是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经全体公司股东一致或多数同意,直接约束公司、股东、经营管理层,并规定公司组织及运作规范、权利义务分配的基本规则的自治法规,是成立公司必备的法律文件。作为公司领域的重要制度,公司章程内容涉及方方面面,贯穿公司的设立、运作以及解散整个过程。本文从公司自治的角度对公司章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贯穿了公司自治的主线。    本文有“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法律特征、作用、价值及法律效力”、“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探讨”、“公司章程内容及结构模式相关问题探讨”、“公司章程条款合法性探讨”等五个部分,计五万字。    文章第一部分即导论中对公司自治理论予以介绍,同时提出了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紧密相连的关系: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重要机制,进而提出了从公司自治的角度论述公司章程的必要性。本文作者拟从公司自治的角度对有关章程问题予以详细的介绍与探讨,主张将公司章程提升到应有的法律地位,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自治权,强调章程的自治性。这就是本文的研究视角及行文目的。    文章第二部分阐释了公司章程基本理论,包括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作用、价值以及效力。公司章程法律特征为自治性、法定性及公开性。其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对内有规范作用,对外又是其信誉证明,而且有利于公司扩大其知名度。在价值追求上也体现了效益、秩序、正义。其效力表现在对内对外两方面,主要表现在对内约束公司、股东以及经营管理层;对外效力较特殊,许多人都否认章程对第三人的直接约束力,笔者以为公司章程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交易第三人,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对第三人也有法律效力。    文章第三部分详细探讨了公司章程性质,介绍并评析了契约说、宪章说以及自治法说。笔者认为,宪章说主张对公司章程实行强行规制有合理性,但却忽视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契约说用契约来说明公司存在的合理性,有相当的价值,然而已无法说明公司章程的涉外性,制定和修改的多数决原则以及章程的生效的特殊性。经比较分析,认为自治法说较合理,但也须对自治法说法律效力予以完善,即法律应对公司章程的效力予以确认与保障。而且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具有契约的性质。因而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