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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制定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从立法本意来看,《物权法》实质上就是一部财产法,梁慧星先生说:“《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物权法》的立法亮点颇多,在物权取得这一块最大亮点即是106条,首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将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定义为“动产或不动产”。然而理论界对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存在争议,其争议的关键在于: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利公示方式,是否足以排除交易中的善意:如登记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符的情况下,第三人基于对登记薄的信任从而交易,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第三人是否可以认定能够可以取得不动产物权?这种情况下是否还需要适用善意取得?基于登记薄的信任的主观状态能够为法律推定为善意?我认为仅从理论上来判定不动产是否使用善意取得是有失偏颇的。任何法律条文都要在实践中得到验证,任何理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都应放到具体的社会环境下考虑。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变动的规则,其终极价值和目标在于解决“无权处分”这个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附加“善意”条件认可第三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权利,实现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备的现状下,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更应该从现实的理论实践应用上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合理性,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构建,实现对整个交易秩序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保护,这同样也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涵和存在价值。本文试图从善意取得的交易安全保护机能入手,结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来分析在维护交易安全的机能下,阐述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合理性。本文从绪论开始,引出不动产善意取得、试述善意取得的交易安全保护机能;第一章是阐述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及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分析;第二章论证国外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交易安全保护模式及对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影响;第三章通过理论比较分析,论证不动产在我国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以及通过实例比较分析,论证在当前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如何更广泛的保护交易安全;第四章总结基于交易安全我国选择不动产善意取得必然性和制度完善。通过最终的理论分析和实例比较,本文得出结论,在我国现行物权法设立的债权形式主义交易模式下,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出发点,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具有合理性,有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