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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由于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排除某些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导致瑕疵股东会决议纠纷频生。《公司法》第22条通过规定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无效或可撤销,为异议股东提供了救济路径。然而,各级、各地法院对该条款的理解和运用有别,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量存在。这不仅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会造成相关利益主体质疑司法判决的信服力,并损害公司交易主体的信赖利益。本文将收集到的224件案例确立为样本案例群,并进行数据分析。归纳出产生瑕疵股东会决议的公司类型、表现形式、诉讼主体、判决类型、裁判要旨、判决对公司和交易第三人的影响、上诉率和改判率、是否存在相同法律纠纷不同司法认定的情况等。力求在现有理论研究基础上,通过大样本的实证分析,为司法裁判、学理研究和公司治理提供数据借鉴。同时通过域外立法研究和《公司法》修订前后的法律价值理念的对比研究,结合案例样本群中反应出的中国立法和司法在该问题上的不足之处,提出规范化的改进建议,完成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回归理论,并为实践提供指引的螺旋上升轨迹。全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通过文献梳理,类型化地整理了瑕疵股东会决议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学基础和既有研究,并阐明了全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价值;第二章论述股东会决议的基本问题、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探讨股东会“多数决”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并阐述司法干预对公司自治瑕疵的弥补;第三章通过引入股东会决议纠纷的典型案例,指出类型化梳理瑕疵股东会决议案件裁判要旨的必要性;第四章从实证分析角度入手,对224件案例进行了详细地类型化解析,明晰司法裁判对该类问题的处理现状,分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并通过对比研究裁判要旨,探寻案件难点的解决进路;第五章从比较法的视野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立法进行梳理,探索相关立法对中国公司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借鉴与启示;基于前述分析论证,第六章对瑕疵股东会决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对策性解读,并提出了完善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建议;第七章对全文做出总结和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