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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是现代商业贸易中常用的金融手段,最早源于古巴比伦王朝时期商人用手中未到期的债权向第三方提前换取现金的行为,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进入我国,并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中国保理业务总量稳居全球第一,收益与风险相伴相生,商业保理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法律纠纷与矛盾。在中国民法典(草案)之前,我国民商法中并未有专门规制商业保理业务的法律制度,有碍交易效率提升,危及金融市场安全,阻碍商业保理业务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与勃发。在此背景下,建立健全商业保理法治体系对提升交易效率、保障交易秩序、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主要采用法律解释学方法与比较分析方法,以民商法基本理论为依托、我国保理业务实践为基础、国外有益立法与实践经验为助力、问题意识为导向开展研究,希望能为民法典时代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国际标准的商业保理法律规范体系做出微薄的贡献。本文以商业保理中的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遵循商业保理概念界清、我国立法现状与不足、域外立法实践与启发、规范商业保理制度的立法建议的研究脉络。具体而言,除绪论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章,法学视域下的商业保理。本章主要讨论商业保理的法律内涵、法律特征、商业保理行为的法律效力及规范意义等内容。首先,本文基于国内外文献综述与实践介绍商业保理的缘起、流变与法律含义,本文认为商业保理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一般涉及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和保理商三方主体,主要体现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与债权让与法律关系,“债权让与说”最能反映商业保理的法律内涵。其次,商业保理具有保理商主体资格法定性、商业保理对象合法性、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性、基础合同存在的必要性、保理行为专业性等五个法律特征。最后,以应收账款出让为核心的商业保理行为具有对内与对外双重效率,鉴于商业保理在现代金融活动中的重要地位,规范商业保理具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升商事活动效率、防范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等重要意义。第二章,我国商业保理立法现状与不足。本章主要在总结我国既有商业保理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讨论目前立法的不足与缺憾。首先,通过可视化的方式梳理我国现行的商业保理法律规范可知,虽然目前我国未就商业保理制定正式的法律规范,但一些民商事基本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性许可、行业规范等不胜枚举,规范的碎片化也是造成当下商业保理法律纠纷化解效率较低的原因之一。其次,以民法典草案、与商业保理有关的现行法律规定、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四个不同部分评析我国现有规范。最后,在上述分析基础上提出目前我国存在商业保理法律规范缺失、商业保理交易规则不明、保理合同性质界定不一、商业保理监管体制缺位等不足,并相应地指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五十二条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商业保理域外立法概况与有益经验。本章基于对英国、美国、德国与印度对商业保理的立法实践分析提出可供我国立法者借鉴的有益经验。本文认为美国、英国作为现代商业保理的发源国、经济强国与英美法系法制大国,两国的商事立法对我国完善国内商事法律规范具有重要启示。同时德国民法对我国民法影响巨大,鉴于德国法对商业保理的法制相对完善因此值得讨论借鉴。印度与中国同为新兴市场国家,共同面临着相似的法制难题,印度对商业保理的法律规制也多有可鉴之处。具体而言,上述四个国家的实践对我国商业保理行为监管模式、商业保理公司资质认定、商业保理合同规范立法与商业保理监管体系建构具有重要启示。第四章,规范商业保理制度的立法建议。本章从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制定两个方面对我国完善商业保理法律制度提出立法建议。首先,民商法基本原则对我国商业保理制度规范化具有价值引导作用,尤其是民法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商法的效率原则与安全原则是立法者立法时需要侧重考虑的基本原则。其次,通过以规范保理主体资格、扩大应收账款范围和构建多层体系规范为重点完善我国商业保理法律制度,以确定保理监管职责、细化保理监管规则、确立动态监管体系为核心健全商业保理监管体系是完善我国商业保理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最后,本文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百五十二条之一、之二、之五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