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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民自发创设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具有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的内生性优势,能够满足农村小额、短期借贷的需求,解决农村发展的融资困境,因此具有较强的生命力。然而,由于其先天性的缺陷以及国家制度供给的不足,其在发展中面临合法身份得不到认定、融资困难以及风险内控能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持续发展。针对其面临的制约因素,笔者采用原因分析方法和横向比较方法,在借鉴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成功经验以及吸取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覆灭的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保障农村资金互助社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建议,以期通过法律的保障手段实现其稳定、持续性的发展,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动力。本文的篇章结构和具体内容如下:引言部分分析了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变迁特征,并通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土地改革和乡镇企业发展路径的对比,总结出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合作金融并不符合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规律的结论,由此引出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形式——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适时性。第一部分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进行概述,首先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进行初步的界定,从学理上和法律上厘定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具体定义;其次介绍了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产生背景;再次归纳总结了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组织机构及管理、担保、资金运转机制,形成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初步认识。最后,对实践中存在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进行归纳分类,主要有自发创立型、协同发展型、外因推动型和公益扶贫型资金互助合作模式。第二部分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进行实例分析,从是否取得《金融许可证》的角度选取实践中比较富有代表性的两个合作社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遇到发展受阻的困境的结论,并通过对两种类型的合作社存在的问题的概括总结出制约我国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第三部分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首先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农村资金困乏和正规金融机构缺少对农村的金融服务现状需要农民自发成立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为农村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其次基于农民合作金融权的理论支撑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在信息对等、贷款成本、贷款担保以及方式灵活方面的比较优势,得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存在及发展的可行性。第四部分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从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内外部条件的角度对制约因素进行理论分析,内部原因是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先天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以及其所生存的弱质环境;外部原因是国家制度供给不足导致的,受“制度惯性”的影响国家的宏观政策调整没有跟进微观组织创新的步伐,从而约束了新生制度的成长。第五部分介绍国内外农村合作金融的历史教训和经验分析,首先通过对农村合作基金会覆灭的原因的探析,进一步梳理出制约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的不利因素,并且引申出通过法律的方式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的重要性;其次引入介绍国外成功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形式并分析总结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主要包括有专门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和政府的有利支持。第六部分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进行法律保障体系的建构,在分析制约因素以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法律建议,首先是制定农村合作金融主体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法,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法律性质、准入和退出标准、产权和激励制度、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以及金融监管体制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是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的配套法规,包括外部融资平台和风险防范法规的建构;最后是将政府的认定、引导、培训和资金扶持方面的责任予以法定化,以期更好的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结语部分重申了本文的重点内容,即保障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离不开国家的有效制度供给,国家应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合法地位,并将政府的扶持责任予以法定化和常规化,来构筑起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