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危险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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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犯是以行为人过失实施的严重危险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过失危险犯跨越过失犯和危险犯两个领域,是过失犯与危险犯的结合体。因此,过失危险犯也成为刑事理论研究中的新课题。
   目前,我国对待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肯定说者从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出发,认为对于过失导致严重危险状态的行为应当予以犯罪化。而否定说者则从传统过失理论出发反对将过失危险行为化。
   从过失犯罪的发展与变迁来看,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是必然趋势,符合刑法立法的适时性原则。由于过失危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过失危险行为进行犯罪化是保护公共安全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防止过失行为人再次犯罪、警戒和预防社会上其他人犯罪的有效手段。同时,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与刑法的谦抑和允许的危险的原则也不存在实质上的冲突,设立过失危险犯是可行的。
   过失危险犯是指:行为人严重违反相关的注意义务,过失引起足以危害不特定或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危险的行为。过失危险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引起足以危害不特定或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严重危险的行为。由于过失危险犯属于过失犯罪的一种,所以其主观方面是过失。过失危险犯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针对当前我国过失危险犯的立法欠缺之处,对我国已有的三个过失危险犯罪名进行修订与完善。在过失危险犯立法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限制原则、谦抑原则和科学性原则,就危害公共安全领域适当增设几个过失危险犯的规定,通过短期自由刑、罚金、资格刑和非刑罚处罚方法等有效控制过失危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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