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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三部门发展迅速。一方面,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但是,目前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状况仍然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第三部门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社会发展和第三部门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亟需理顺我国第三部门与政府的关系,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对第三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展开分析和研究,试图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
本论文正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章是从第三部门兴起的缘由、第三部门的基本概念、特征、第三部门与政府关系的理论基础以及国外第三部门与政府关系的实践这四个方面来概述第三部门与政府的关系。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状况及其与政府关系的现状,并着重指出我国第三部门与政府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主要由三部分构成:首先分析了我国传统行政法对第三部门与政府关系的定位;然后反思了传统定位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根据第三部门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不同地位,从第三部门组织作为行政主体和第三部门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两个角度分别分析并重构了它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指出第三部门与政府之间应当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第四章是在第三章的基础上对构建第三部门与政府良性互动关系进行的行政法思考。提出应当对第三部门进行相关立法、修正我国现有行政主体立法、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行政程序法等建议。
本文认为,随着公共行政的发展,第三部门组织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是动态的。作为行政主体时,第三部门组织与政府之间形成的是分域而治基础上的分工、合作、协调和监督制约关系。作为行政相对人时,第三部门组织接受政府各种方式的监督管理,并且反过来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正是因为第三部门组织所处的动态地位,使它成为平衡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促进行政权与行政相对方权利公平、合理配置的一种新的机制。因此,有必要从我国第三部门与政府关系的行政法思考行政法上厘清第三部门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改变政府原有的治理方式、积极探索第三部门的发展空间、实现第三部门与政府的积极合作和良性互动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