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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内容是意向状态的持有者将对象表征成它所是的样子,它通常以命题内容的形式展现出来。因此,它是具有语义结构的,是可以被判断真假的。那么,我们是基于什么而做出判断的呢?我们是通过什么来确定自己的意向内容的呢?这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因为我们一旦基于某个因素来做出判断,也就意味着我们是用这个因素来确定意向内容的。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理论给出了不同的回答,本文主要考虑两个理论:追踪理论与现象意向性理论。追踪理论认为意向性是一种心理表征和外在世界中的事项之间的因果关系或者其他类型的相互关系。与之相应,意向内容取决于意向状态所追踪的事项。对于追踪理论,本文主要考虑因果论与目的论。因果论主张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解释意向性,而目的论主张通过专有功能的实现来确定意向关系。然而,这些理论都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析取问题,功能的不确定性问题等。这些问题反映出了追踪理论的缺陷,即心理状态所追踪的东西和它所表征的对象并非总是一致的,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因此,我们无法通过外在事项来完全确定意向内容。和追踪理论不同,现象意向性理论主张从心理状态的内部因素来确定意向内容,具体来讲就是用现象特征来确定意向内容。霍根和田森给出了一个支持论证:因为现象特征的一致性,决定了心理状态的真值条件的一致性,所以现象学的复制品蕴含意向性的复制品。基于此,他们论证了现象特征对于意向内容的构成的决定性。然而,贝利和理查兹认为这个论证是不成功的,因为霍根两人没有考虑存在着不同的现象特征对应于同一个意向内容的情形,并且,贝利两人给出了自己的反例。但是,在本文看来,贝利两人的反驳是有问题的。尤其是,关于知觉经验,他们给出的反例是无效的,因为这些反例预设了追踪理论。本文认为在知觉经验中,现象特征的一致性,能够保证对知觉经验的检测的一致性,因此,对于主体获得的呈现物是一致的,这就保证了意向内容的一致性。这些内容就是现象特征构成性地决定的意向内容,即现象意向内容,这表明了现象意向性的合理性。至于非知觉的命题态度状态,本文赞同贝利两人的看法,认为非知觉的命题态度状态不具有现象意向内容。因为此时的命题内容超出了现象特征的呈现物的范围,主体无法利用现象特征,对之加以判断。知觉经验具有现象意向内容,而非知觉的命题态度状态不具有现象意向内容,这表明了现象意向性的合理性具有一定的限度。现象意向内容是一种窄的内容,它的存在说明强的外在主义的主张是错误的,因此,不能用心理状态与外在环境的事项之间的关系来解释全部的意向内容。同时,现象意向性的存在也使得“难问题”的范围扩大了。通常来讲,“难问题”指的是很难解释现象意识是如何从物理状态中产生的,而现在,一旦承认意向性是基于现象意识的,那么对意向性的解释也就随之变得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