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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大难题,极大的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由于一些案件长期得不到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怨声载道,社会各界也非常关注。深思造成“执行难”问题的根结,难以寻找被执行人财产成为主要原因之一。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方面,我国立法还很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较少、实际操作性较差、执行效率较低等方面。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但却未给予其财产调查权,致使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积极性很难调动。又由于缺乏明确的财产申报条件和程序,使得本应发挥重要作用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毫无实际意义。再之,法律和司法解释赋予人民法院多项财产调查权,但并未建立全社会范围内的执行联动机制,使得法院的调查权十分有限,效果也是差强人意。鉴于此,在呼吁立法机关对此问题给予更多关注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更加客观、全面、深入、彻底地进行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的研究,只有通过对这一制度的系统性研究,才能为相关领域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才能为执行实践提供更大的帮助。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阐述了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理论问题,分析了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概念、内容、性质和意义,提出了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权是一种行政权,而非司法权,阐述了当前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的主要方式和法律依据。第二部分在结合宁夏银川市两级法院民事执行财产调查工作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民事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深入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着重剖析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中的虚假申报、部分申报和拒不申报问题,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线索中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韩国等国家关于财产调查制度的成功经验,通过对上述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执行财产申报制度的比较,为解决我国执行难问题提出了建议。第四部分通过分析,就委托代理律师进行财产调查、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强执行威慑制度建设、加大妨碍民事执行的处罚力度等问题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