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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是实现刑事诉讼裁判结果的关键环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允许律师介入,但是,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却一直缺乏法律规定。罪犯,属于人权保障的对象,但由于监狱执行程序的封闭性、法律规范不健全、罪犯人身自由受限制且大多法律知识匮乏等原因,监狱罪犯合法权益易被侵犯。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有助于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也是实现权力制约、程序正义和刑罚目的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进行系统研究。目前,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中规定了若干律师可以会见监狱罪犯的情形,部分地区开展了法律援助进监狱的实践活动,北京、浙江等地司法机关制定了法律援助进监狱的相关文件,但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仍未法律化、系统化。部分学者如金川先生、田文昌先生、冯建仓先生等均对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有所研究,但少有系统研究。从域外和国际立法来看,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早有规定,如《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德国监狱法》、《英国监狱条例》等。此外,美国、英国等也早有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的实践。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和人权保障的完善,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保障罪犯人权将逐渐完善。本文围绕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分四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论述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的概念及价值基础。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的目的是保护监狱罪犯的合法权益。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人权保障、权力制约和刑罚目的。第二部分介绍域外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并分析对我国的启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均在不同程度上规定监狱罪犯有权获得律师帮助,我国能够从中获得立法、介入方式、身份、业务范围等方面的启示。第三部分论述我国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的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对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的规定仅限于部门规章和部分地方性文件,缺乏法律层面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监狱法律援助活动是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的有益探索,但是在身份界定、介入范围、介入方式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第四部分对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进行制度设计。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开展法律援助进监狱的试点活动,为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提供了实践基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律师队伍的日益扩大为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提供了经济基础和人力资源。这些都为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奠定了可行性基础。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的身份界定为“法律帮助者”。律师介入监狱执行程序的业务范围包括会见通信、调查取证、法律咨询、申请刑罚变更执行、提出意见、代为申诉控告。在介入方式上,采取有偿委托和法律援助相结合的方式。在配套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狱务公开制度,构建监狱值班律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