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身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通过宪法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实现。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据宪法或者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来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我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施行以来,已经过了一年的时间,其成效也是非常显著的。《行政强制法》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确立了统一的原则和规范。我国行政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处分有多种形式。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其中劳动教养制度不经司法程序便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还可以延长一年,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度无异于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起始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新生的人民政权忙于肃清残余势力,整顿社会秩序。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劳动教养制度在保卫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教育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快推进和人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社会各界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争议越来越大,其中“废除”和“改革”的呼声最为强烈。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在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历史基础,而且还有现实的社会实践基础,这表明它的存在具有其合理和必要的一面。虽然劳动教养制度出现了很多与当今民主法制建设格格不入的弊端,但不可否认它仍是我国预防犯罪体系中的一道重要防线,它在预防和控制社会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仍具有一定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在国家没有建立新的制度来代替劳动教养制度之前,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合理化的改革,才是劳动教养制度在新时期的出路,才能保证其继续发挥在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