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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禁止令指的是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确有必要时宣告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一种非刑罚处遇措施。禁止令制度对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以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自禁止令制度诞生的一年多以来,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禁止令的适用存在着诸多困惑,或者说是禁止令的适用呈混乱局面,始终让人有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感觉,这也限制了禁止令在司法中的实践运用,还导致了其制度价值的难以实现,而本文正是为此而作。全文主要应用了比较研究法、实证分析法、立法原意探求法以及交叉学科研究法等,正文总共分为四章,这四章的内容在具体应用时是先后的关系,但对于本文而言,则主要是并列而不是递进的关系:第一章着重探讨禁止令制度的定性问题。禁止令制度法律性质的确定,无论是对于禁止令适用条件的确定,还是对于禁止令具体内容的确定,以及对于禁止令执行路径的完善都至关重要。笔者在从哲学事物性质同一性的角度论述了禁止令制度的法律性质的同一性后,先后批驳了监管措施革新说及补充性义务说,并意外地发现了当前禁止令制度面临的立法者基本上无法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然后,笔者将我国的禁止令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保安处分制度进行横向比较和探讨后得出的结论是,虽然从实然的角度讲,禁止令只是对管制犯、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管措施的革新;但从应然的角度讲,禁止令是保安处分性质的,不过处于过渡的临时性阶段。第二章在反思禁止令法律法规和借鉴大陆法系保安处分的基础上,主要解决了是否适用禁止令的问题。要解决该问题就要探讨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原则,适用条件包括罪种条件、刑种条件、人身危险性要件、社会障碍性要件,适用原则包括法定性、合目的性、必要性、伦理的容许性。而直接关系到禁止令是否适用,因而也应是在司法实务中考虑最多的是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性、社会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妨碍犯罪分子教育矫正的消极因素以及必要性等这三条件一原则。第三章在反思和借鉴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尤其是对四机关的《禁止令规定》的重新解读,主要解决了适用何种内容禁止令的问题。首先,笔者指出了禁止令具体内容的确定要从针对性、可行性、相当性以及内容合法性四方面予以考虑。然后,笔者分别探讨了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的禁止令、禁止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的禁止令以及禁止接触特定人的禁止令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司法实务中必定会遇到的其他具体问题。第四章主要是从具体执行路径的角度探讨了禁止令制度的完善。该章首先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指出了禁止令的适用率低、适用不规范以及适用效果不好的三大现状,并分析了其立法、司法、执行以及社会根基等四个层面的原因。然后,笔者针对“执行”这个层面中发现的问题,具体地从社区矫正制度这个主体系统以及协作系统的两个角度探讨了通过何种途径才能让禁止令制度的法律效果充分发挥的问题。最后,笔者还指出,在当前的情境下,我们既应该注重对防卫社会手段的完善,也应该注意对犯罪人的人道主义关怀,而这一点是最容易被人所忽略的。